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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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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旗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 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国旗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李国旗故意伤害一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本律师认为: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2003)武区自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李国旗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本案事实不清、认定李国旗致杨XX轻伤证据不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李国旗、田玉珍夫妇制止徐X国夫妇在其烧烤店门前摆烧烤摊是合法的,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李国旗夫妇系千家街美食烧烤城的合法经营者,每年缴纳房租就八万二千元(见租房合同),而徐X国夫妇则系无证占道经营的小摊贩,为抢李国旗夫妇的生意,徐X国夫妇多次将其烧烤摊、炒菜摊等摊棚摆在李国旗夫妇经营的烧烤城门前,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徐X国多次邀人持刀冲砸李国旗的烧烤店,并于2003年7月30日持刀砍伤田玉珍,造成田玉珍头左额顶部6  8cm左右伤口一处,左手背3cm左右伤口一处,诊断为(1)二级脑外伤;(2)开放性粉碎性颅骨骨折,气颅,头、左手背皮肤裂伤,法医鉴定为轻伤,花去医疗费一万多(见法医鉴定)。此事经首义路派出所调解,李国旗夫妇放弃对徐X国的刑事追究及民事索赔,只要求徐X国夫妇不要在李国旗夫妇开的烧烤城门前摆摊。但是,徐X国夫妇不讲信用,不按调解意见办,8月11日再次将其烧烤摊、炒菜摊等三个棚子摆在李国旗的烧烤城门前,引发田玉珍掀翻其摊子的矛盾。无疑,田玉珍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试想,谁愿自己花了八万多元钱租门面做生意,却让别人在自己的门前摆摊设点抢自己的生意?就是不做生意,也不会让别人在自己的门前摆摊设点,哪个法院的大门前让别人摆了摊设了点的?! 
第二,徐X国夫妇邀约十几人冲砸李国旗的酒店是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李国旗进行反击系正当防卫。 
田玉珍掀了胡X平的摊后,胡亚平叫来其丈夫徐X国,徐X国邀约来十几人,手持菜刀、木棒等冲砸李国旗的酒店是寻衅滋事,是严重地打砸抢违法犯罪行为。李国旗在自己的店中为维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手持西瓜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应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杨XX是徐X国邀约来参与冲砸李国旗的酒店的打手,不是帮工! 
杨XX系刚从牢里放出劳改释放犯,其自称胡X平是其堂妹,但这不是事实,如果胡X平是其堂妹胡亚平就应姓杨而不姓胡。胡X平说杨XX是其姐夫这也不是事实,胡X平怎么会不知道其姐夫姓什名谁?!杨XX说是才开始帮胡X平打工,大约四、五天,有时去有时不去。打工四、五天竟有时去有时不去,这打的是什么工?田玉珍受伤到本案发生是因胡X平、徐X国根本没出摊,杨XX帮什么工?除了胡X平、徐X国和为徐X国帮工的柳XX、邱XX说杨XX是帮工外,没有谁认识并知道杨XX是徐X国的帮工!四份证人证言均系打印后叫证人签的字。取证的人是谁?在何时何地取的证?证人与当事人双方是什么关系?卷宗材料均不清楚!一审庭审时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有多的证明力?未经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田玉珍、李国旗均指认杨XX和另一个男的,其中一人手拿一把菜刀冲进烧烤城内,杨XX等人手持菜刀冲进李国旗的烧烤城内冲砸李国旗的酒店,不是帮凶打手是什么?杨XX是胡X平、徐X国的帮工理应在李国旗的烧烤城外帮胡X平、徐X国,怎么帮到李国旗的烧烤城内去了?杨XX受的伤是在李国旗的烧烤城内而不是在烧烤城外!这些事实都充分的说明杨XX是徐X国邀约来的打手,不是帮工! 
第四,本案事实不清,认定李国旗持刀砍伤杨XX证据不足。 
原判的认定是与事实不符的,如前所述,杨XX是徐X国请来的打手帮凶而不是雇工,李国旗夫妇与徐X国夫妇发生的纠纷是徐X国夫妇违法摆摊设点侵害了李国旗夫妇的合法权益。徐X国夫妇不是欲与李国旗评理,而是邀约了十几个手持刀棒冲砸李国旗的烧烤城打砸。在烧烤城内李国旗为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西瓜刀进行反击,将徐X国等人赶跑了。是李国旗的三哥田义刚将杨XX砍伤而非李国旗砍伤。这有杨XX的自诉状“其中被告人李国旗,李守旗均持西瓜刀将自诉人砍伤”;有徐X国2003年8月11日在首义路派出所的笔录“李国旗的哥哥和那个帮工当时也从另一个方向冲来砍我老婆,我们帮工小杨就用手挡,结果小杨的手指被李国旗的哥哥用西瓜刀砍断了”;还有胡X平2003年8月11日在首义路派出所的笔录“我当时不敢看,只晓得是他们两个人砍的,具体不晓得是谁砍的!”等证据证明!也有李国旗的口供“我反手用刀砍那拿刀的人,好像砍到了那个拿刀的人,不知道砍了那个人的哪里?那个人身高1.70米左右”等佐证,是否砍到了人,李国旗说的是好像,但不确定!砍了哪里也不知道!杨XX身高1.83米而不是1.70米。显然,杨安学的伤不是李国旗所为。李国旗不识字,其笔录是首义路派出所的干警读给他听的。在庭审时,李国旗一再表示是其三哥田义刚砍的杨XX,不是自己砍的!一审认定是李国旗砍的,明显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李国旗、田玉珍夫妇制止徐X国夫妇在其烧烤店门前摆烧烤摊是合法的,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徐X国夫妇邀约十几人冲砸李国旗的酒店是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李国旗进行反击系正当防卫;杨XX是徐X国邀约来参与冲砸李国旗的酒店的打手,不是帮工;本案事实不清,认定李国旗持刀砍伤杨安学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李国旗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李国旗的三哥田义刚砍伤杨XX要李国旗承担责任是与法不符的!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宣告李国旗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李国旗的合法权益。 
                                            
                                                         
                                                辩  护  人: 
                                                                    
                                                               丁 白 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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