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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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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商标侵权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6-12-14 00:00:00】  

武汉奥普不构成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4年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丁白杨担任被告代理人并胜诉。原告及其代理人打遍天下无敌手,竟在武汉栽了个大跟头。案经武汉市中院庭审,宣判前,原告以其“对外经营方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撤诉。事实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武汉奥普不是李鬼是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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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武汉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奥普)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诉武汉奥普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阅卷、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代理人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为维护武汉奥普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武汉奥普系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依法成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武汉奥普的名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登记主管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申报后获得批准的,武汉奥普经核准后使用“武汉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是合法的。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对刑事而言的。就民事而言,法无明文不禁止,符合法律法规的不违法,无疑民事法律的精髓!武汉奥普合法使用经过核准的自己企业名称,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认为武汉奥普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武汉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侵害了其已注册“奥普”商标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无视和否定!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商标法律、法规保护,不应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  
  二、武汉奥普的任何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从未简化单独出现过“奥普”两个字,更谈不上突出使用“奥普”对原告造成侵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据此,不难看出,构成此种商标侵权的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2、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3、将名称字号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4、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作用。  
  武汉奥普有自己合法的拼音“XUEAO” 注册商标,并通过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产品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在其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突出醒目地使用的是“XUEAO”字样。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对原告造成侵权的问题。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被告 “突出使用‘奥普’字样”,因而构成此种商标侵权,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武汉奥普的任何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从未简化单独出现过“奥普”两个字,更谈不上突出醒目地使用了。武汉奥普在其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突出使用的是“XUEAO”字样,相关公众不会产生“XUEAO”就是“奥普”,武汉奥普就是杭州奥普的误认效果或者作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武汉奥普在其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武汉奥普电器”是对其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合理行使。 因其不是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进行简化,所以不需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一个企业在其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对其企业名称进行合理简称是违法,应当禁止!  
  三、原告的“奧普”商标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给法庭的两件商标为13笔画“奧”(为旧字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的规定,应该改正。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所以“奥普”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修改,并且,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武汉奥普的企业名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字“奥普”商号,与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不符合,所以不存在侵权。  
  四、原告起诉武汉奥普其目的是想通过诉讼,借法院的力量来提升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奥普”商标符合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申请驰名商标的要求。也就是说,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奥普”商标在何时何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原告提供的仅仅是其“奥普”商标作为有一定名气的商标受保护记录的部分材料,不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上述规定。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名气的商标、知名商标是几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彼此有着程度上的区别。原告欲将“奥普”商标提升为驰名商标,应当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常程序进行提出申请。原告不顾事实和法律对武汉奥普提起诉讼,其规避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达到获得驰名商标的用意是十分明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本代理人充分地注意到了这一规定,这一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同时,本代理人也注意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在适用该规定时: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只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案情不需要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同时,该规定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一个法律程序,而是一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去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无疑,将可能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实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带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异议程序、第九条所规定的“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等程序将可能会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五、原告起诉武汉奥普索赔五十多万,与本案的实际情形不相符,不应支持。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上述规定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原告认为武汉奥普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时,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武汉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这一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纠正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登记注册的“武汉奥普电器有限公司”这一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不过是纠正而已,并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原因是:武汉奥普公司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义务去调查该名称是否是他人的名称或是注册商标。武汉奥普 将“奥普”作为企业名称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武汉奥普使用该名称也是没有过错的。没有过错,又何言纠正呢?细究下来,却是分级管理的工商登记与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没有联网进行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由武汉奥普来承担!更何况,企业误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与伪造、仿冒有着本质的不同,有着合法与非法的区别,不宜采用对伪造、仿冒适用的赔偿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法》第56条第2项的规定与本案的实际情形不相符,原告索赔五十多万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形不应支持。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武汉奥普系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依法成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武汉奥普的任何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从未简化单独出现过“奥普”两个字,更谈不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对原告造成侵权;原告的“奧普”商标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原告起诉武汉奥普其目的是想通过诉讼,借法院的力量来提升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起诉武汉奥普索赔五十多万,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形不应支持。商标侵权,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纠纷,专业性十分强,一部分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给当事人守法、给律师代理、给行政机关执法、给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都带来一定难度,很多分寸不好把握,有的理论专著自相矛盾,泛泛而谈的多,深层次的研究和能够指导、借鉴的少。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武汉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走在了前列,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承办的案件不少成为其他法院的办案参考案例。本代理人充分相信:本案,也会成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个经典判例,全国法院办理商标侵权案的重要参考!  
  上述代理意见,供参考,请充分考虑。  
                                                  诉 讼 代 理 人: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  
                 律   师:丁  白  杨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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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武 汉AAA信用律师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主任丁白杨    
    电话:027-85725981      027-62517998      手机: 13907116636  
   邮箱:dby6666@126.com     网站: http://www.c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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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http://www.highmark.cn/infomanager/gb/info_data_xw.asp?id=671&sortname=凯麦新闻--知识产权 

凯麦成功代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业务   
     凯麦代理的在诉讼中认定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的“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已经获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我国浴霸行业的领头羊,近年来广受不法商家“傍名牌”的困扰。经凯麦与奥普公司的沟通分析共同制定了“奥普”品牌保卫战的方案,作为其中一环就是在个案中认定奥普为驰名商标以扩大“奥普”的保护范围。通过凯麦与奥普公司的共同努力,整理发掘公司的广告、销售、质量体系、所获荣誉等大量的证据资料及收集傍名牌的不法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侵权事实证据,使得认定“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自此,凯麦知识产权部在帮助企业进行品牌建设、维护企业驰名商标的权益业务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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