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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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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锁定的铁案
发布日期:【2008-05-29 00:00:00】  


——临沂“9·11”抢劫杀人案审理始末

作者:本报记者 田 浩 本报通讯员 泽 义 文 亮  



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拒不认罪,也照样被判死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作出死刑判决,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据主审法官介绍,无有罪供述但证据确凿而被判处死刑的案子之前已有判例,但此案可以说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首例核准的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案件。此案的判决,彰显了科技的魅力和方向,彰显了法官的智慧和勇气,更体现出人民法院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司法原则。

出租司机客死他乡

    隆冬的沂蒙,艳阳征服不了凛冽的寒风,那天特别的冷。

    2008年1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命将罪犯丰丙仑执行死刑,伴着一声清脆的枪响,一个罪恶的生命终结了。

    之前,当主审法官李洪雨在履行程序、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时,丰丙仑向法警要了一支烟,吞吐唏嘘中,表面的镇静难掩内心的惊恐。

    “法官,你不用念了,我自己看行吗?”

    “可以!”

    “你们真的要杀我?人死不过头点地!”他嘴里自言自语,像是在宽慰自己,绝望的眼神流露出一种悲哀,死到临头的丰丙仑还在辩解:

    “我没有杀人,我没去过罗庄,我根本就不会开车……”

    “这些你在法庭上都说过了,你对家里人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对你的父母、妻子、孩子等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看完裁定的丰丙仑,陷入了绝望,半天没讲一句话。

    家住临沂市罗庄区的高小伟在家里排行老小,嫁到郯城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异,女儿判给了男方,独自一人过着简单的生活。2005年夏天,她借钱买了一辆奇瑞QQ汽车跑起了出租。

    2005年9月10日上午,姐姐打电话来:“有空吗,一起回老家看看咱娘吧?”

    “这几天生意不好,身上也没有钱,你自己先去吧,过两天我攒点钱后再去。”高小伟的姐姐怎么也没想到,这个通话竟成了和妹妹的永别。

    下午3点,高小伟和往常一样,一边吃着煎饼,一边在老地方罗庄区煤苑宾馆大门口西侧的某饭店门口等活。

    “到河东接个人可以吗?”一个人影突然出现在车窗外。

    正为生意清淡犯愁的高小伟眼前一亮,热情地答应了客人的要求。此时,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遭暗算,厄运即将临头。

    随后发生的事情已不得而知,但据经常与其在一起拉活的同行回忆,从那天下午4点以后,就再没见到她及她的出租车。下午5点左右,高小伟的男友王某等人电话联系她晚上一起吃饭,高说拉了一个不熟悉的人要到河东区相公镇接人。到了晚上6点左右,王某再打手机,高就不接了,7点再打时已关机。

    王某及高小伟的家人还不知道,此时的高小伟已经遭遇不测。2005年9月11日早上8点左右,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民王某到栗子园刨花生时,看到在自己家玉米地旁停了一辆红色轿车,当时还没有多想,但到了下午4点半,在栗子园东边的玉米地里发现一具女尸,并急忙报警。

    接警后,莒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现场有一辆红色奇瑞QQ轿车,车门紧锁,前后牌照缺失,在轿车左前门外侧面靠车门后边缘、距车玻璃下沿6.5厘米处有一处血手印印痕。在轿车后备厢内,警方找到一皮包和车的前后牌照,皮包内的离婚证上写的是高小伟的名字。经高小伟的哥哥辨认,无名尸体正是失踪的高小伟。


科技手段锁定凶手

    此案被警方定为“9·11”恶性抢劫杀人案,侦查工作随后紧锣密鼓地展开。

    警方围绕高小伟生前的社交圈子调查得知,高小伟离异后生活关系比较复杂,但并没有什么仇人,基本上排除了情杀的可能。案发现场没有找到高小伟的手机,排查中,警方得知,这是一部浅蓝色的直板诺基亚1100手机,是案发前高小伟刚用自己的厦新手机跟朋友换的。令民警欣喜的是,通过技术手段,10月20日,这部手机在河东区汤头镇出现。警方随即找到了使用手机的一家狗肉店女老板朱某,朱某说手机是丈夫丰丙仑从旧货市场买来的。但警方的到来惊动了丰丙仑,听到风声的他连家也没回就跑了。直到11月1日,丰丙仑在平度被警方抓获。

    30岁刚出头的丰丙仑,留着小平头,憨厚的神态,彪悍的体格,看上去更像一个精明强干的商人。丰丙仑16岁初中没毕业就到临沂市保安大队干保安,其间,认识了做木材生意的黑龙江省某市的李林。之后,丰去黑龙江找到了李林,给他管钱、看场子。1999年下半年,由于李林盗伐林木、放高利贷等,被公安机关通缉抓捕,李林因此逃到了平度。2000年上半年,丰丙仑也到了平度。2004年下半年,他回到老家,贷款6万元,开起了狗肉店。

    丰丙仑的经历使其反侦查经验非常丰富,落网后,他一直拒不认罪,说案发那天自己根本没有去过莒南。但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案发当日19时17分、18分,丰丙仑的手机分别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19时21分至20时50分在莒南县汀水镇与他人四次通话。谎言不攻自破。

    9月10日傍晚,目击者村民李某正在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北刨花生,他说:“天快黑时,看见一辆小型无牌的红色轿车,从良沂路拐到通往村北大岭的南北土路往北开,当时本村王某骑车从北往南走,走到我家地边时停了下来,我们一起告诉司机说北边不通,这个司机朝我们笑了一下,点了一下头,开车往北去了。”“在回家路上见这车停在本村李某家田地附近,后边尾灯亮着。晚7点40分左右,见车还停在那里。司机三十来岁,圆脸或者方脸,眼比较大,皮肤比较白,好像是光着膀子的。”因为当时车陷到了地里,另几位帮助司机推车的村民也证实了李某的描述。警方先后两次组织现场证人辨认,均准确地指认丰丙仑即是当时驾车者。

    更令警方坚定信心的是,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系被告人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车上手印处红色斑迹系高小伟血痕。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人命关天,此案的判决需要裁判的方法和逻辑,更需要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多起冤错案件,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实践证明,“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法官介绍,现在,法院审判已从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体现了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或“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

    而口供仅仅是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虽然口供的价值应当重视,且是一种直接证据,但它不能取代其他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如果过分注重口供,容易疏于其他证据的收集。

    在我国的刑事证据理论中,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形式包括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包括指认笔录、部分视听资料,比如碰巧安装在现场的摄像机对作案过程的录像)。其他需要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鉴定结论、经过他人口头传递的证人证言以及部分视听资料。

    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李洪雨对记者说:“就证据而言,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无需经过推理过程。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而且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也称‘证据链条’,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证据确凿法网难逃

    2006年8月2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者高小伟的亲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丰丙仑,并赔偿其死亡补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58554元。

    无论是侦查还是起诉阶段,丰丙仑就是不认罪,法庭上,他旧调重弹,企图蒙混过关。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丰丙仑抢劫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本案所有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临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洪雨,有着十几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是此案的主审法官。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均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此案的证据链条完整,协调一致:

    丰丙仑具有作案时间、条件:张某证实见过丰丙仑开过面包车;丰某确定用丰丙仑手机与其通话的就是丰丙仑本人;科技证据证实高小伟与丰丙仑在罗庄区老邮电局附近有相遇的机会,两人的活动路线基本一致,并印证了有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结合抛尸现场证人的有关证言,排除了其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科技证据又显示丰丙仑手机在案发当日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证据相互联系,足以推翻丰丙仑所提在2005年间没去过罗庄、河东相公、莒南,也不会开汽车的有关辩解;

    目击证人李某和另两名证人进一步将丰丙仑锁定。2005年10月27日、11月8日,莒南警方两次组织证人对近10名男性进行辨认,李某均准确认出被告人为抛尸现场驾车人;

    鉴定证明血手印是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手印处红色斑迹系高小伟血痕;

    被害人手机在丰丙仑之妻处查获,丰丙仑在案发后外逃。丰丙仑辩解“因在黑龙江伐木头时,发放了大量的采伐证。怕黑龙江的公安人员来调查,所以警方到汤头抓我时我吓跑了”,但莒南县公安局派员到东北警方调查落实,并未发现丰丙仑涉嫌盗伐林木及其他犯罪事实,如果丰丙仑未在莒南作案,其根本没有外逃的必要。

    ……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丰丙仑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但各间接证据均查证属实,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物证、临沂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与案件事实协调一致,均指向一个证明方向,即证明了被告人丰丙仑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并驾驶被害人汽车在抛尸现场出现,同时,根据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能够得出被告人丰丙仑就是作案人的唯一结论,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被告人丰丙仑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7日,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丰丙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506.1元。之后,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刑二终字219号裁定。丰丙仑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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