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8月18日电(记者王传真)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8日依法驳回被告人丁某要求该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回避案件审理的申请,并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丁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
据介绍,今年7月23日,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时,被告人丁某向该法院申请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回避,理由是福田区法院系本案的报案人,已预先形成了被告人已构成犯罪的主观判断,与审判结果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从属于福田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均不适合审理本案。
福田区法院认为:一、申请法院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回避案件无法律依据;二、福田区法院不因移送犯罪线索而成为案件举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等,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亦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线索无论是法院办案中自行发现的,还是当事人举报的,法院都应该向侦查机关移送。移送线索材料的行为不代表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价,也不构成对事实和证据的预判。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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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冶法院违法审判的情况反映
01年本站首席律师担任x市第六高中教导主任柯贤松妨害公务(殴打x市法院院长的儿子、法官)案主辩律师,作无罪辩护,羁押5月一审判6个月,二审时上级检察机关首先确认无罪,二审法院改判不处罚。柯贤松因受干扰未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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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
本人是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今为大冶市法院正在审理的柯贤松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就大冶市法院违法审理该案的有关情形向贵院作如下反映,希望贵院能督促其迅速依法改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大冶市第六中校办公室主任兼政教主任、共产党员、模范教师 柯贤松涉嫌妨害公务一案,2001年2月2日由大冶检察院移送大冶市法院审理,柯贤松委托的另一位律师湖北人本律师所罗云飞和大冶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联名向大冶市法院及其上一级黄石市中级法院提出要求大冶市法院全院依法回避和自行回避的申请,主要理由是:1.柯贤松涉嫌妨害的是大冶市法院自身的公务,大冶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与此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十分明显的;2.与柯贤松发生纠纷的对方王韬是大冶市法院的书记员,王韬与审判此案的人员系同一法院同事;3.王韬的父亲是大冶法院的副院长,王院长与该院的其他院长有同事的关系,与该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上下级的关系,以上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此案,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大冶市法院应当依法全院回避。据悉,该两级法院均认为回避申请依据的证据不足,对罗律师及大冶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联名的回避申请不予采纳。大冶市法院刑庭通知辩护律师3月2日开庭。庭审时,律师再次提出回避申请,认为:法律规定强调的是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是证据是否充分。大冶市法院再次不予采纳,并宣读贵院对其请示的复函“罗律师及大冶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无权申请回避”和“全院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继续开庭审理该案。我们认为贵院的复函是不全面的:回避的提出依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相关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另一种是在相关人员不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要求。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无其他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是是否应当回避的实质问题,谁提出回避申请这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据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大冶市法院的任何一位审委成员、审判员、书记员均应回避,不得参与该案的审理或讨论。在这种情形下,罗律师及大冶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提出大冶市法院全院自行回避的申请与法律规定并无实质性矛盾,只是在表述上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样而已。他们提不提出,大冶法院也应当依法自行回避。他们是在大冶法院不依法自行回避,才提出要求大冶法院回避申请的,这是在督促大冶市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柯贤松本人也当庭提出了回避要求。对此,大冶市法院置之不理,固执己见坚持审理该案已构成严重违法。
在审理中,本人与罗律师一致对王韬伤情的法医鉴定提出质疑,认为:该“左耳鼓膜充血鼓膜紧张部穿孔约1.5mm 1.8mm,左中耳腔见少量渗液鼓膜穿孔系外伤所致”的法医鉴定结论从当事人王韬的病案记载中明显推不出。尽管该病案和王韬的证言上有多处涂改痕迹,推出的仍是典型的炎性穿孔症状“呈针尖状,多伴有液体博动”而非外伤性穿孔症状“呈裂缝状、锐角形、多不规则”。柯贤松及辩护律师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柯贤松的家属也按 大冶市法 院审判人员的要求于三月六日交付了鉴定费。交费至今已一月有余,仍未见到鉴定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该案已过了审理期限。为此我们找过大冶法院,要求为柯贤松取保侯审。大冶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不同意,说贵院再次复函同意其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我们要求查阅该复函,大冶法院予以拒绝,不向我们出示该函。我们不知道贵院是否确已复函同意大冶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如确有复函,我们不知道贵院同意其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何在?
贵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早已颁布施行,法律及上述规定对大冶法院有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柯贤松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书面反映上述情形,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
律师:丁 白 杨
电话:(027) 82776847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1、起诉书、法医鉴定;
2、回避申请、联名信。
http://www.027818.com/view1.asp?id=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