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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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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地税局长与情妇同时获刑14年
发布日期:【2010-01-19 00:00:00】  
核心提示:2002年至2007年间,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某某由其情妇尤某某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当尤某某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某某拿点钱去用用时,他总是说:“我不需要用钱。”近日,该局长与其情妇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扬子晚报1月7日报道 用“人财两空”来形容南京江宁区地税局原局长洪某某,是再恰当不过了。经南京市检察院侦查查明,自2002年至2007年间,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由其情妇尤某某出面收受贿赂348万余元。让人惊讶的是,每当尤某某收到好处费,并让洪某某拿点钱去用用时,他总是说:“我不需要用钱,你自己留着用。”前不久,这位“不需要用钱”的局长与其情妇一起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怜香惜玉 女老板做情妇 “专职”拉关系接工程 1996年,尤某某承包了洪某某任局长的地税局下属分局一酒店,两人由此相识并互相有了好感。据介绍,当时尤某某虽然已经35岁,但风韵犹存,且有一副好嗓子,深得洪某某青睐。洪局长认为尤某某就是自己要找的知己。1997年11月的一天,洪某某与尤某某正式确定了情人关系,两人为此在尤的房子里举行了一个小仪式,买了菜、喝了酒,双方还互相表达要对对方忠诚。 1998年底,尤某某在鼓楼开了一家酒店。“那时候我经济上很困难,酒店装修时,洪局长把家里的10万元钱拿出来给我用,那时候10万元对于他们家庭而言,可以说是近乎全部财产了,我十分感动。”为了节省装修开支,洪还亲自帮她到街上买材料。 2000年,尤某某将自己的酒店转包给了施某,想承包位于新街口的另一酒店。施某向尤提出,让她介绍某区地税局的领导给他认识,帮他承接地税局的建设工程,并承诺给尤好处费。施某要找的正是洪某某任局长的地税局。在与洪某某约会时,尤提出了施某的想法。“我正好有条件,能够让他们中标,你利用他们工程队作为平台,收取他们的好处费,以后就做我的秘密夫人。你长得白,像白玉一样,就不要再开酒店了,开酒店很辛苦,女人过于操劳,一过40岁就显老了。”洪某某格外怜香惜玉,尤决定不再承包酒店了,开始“专职”拉关系承接工程。 在洪某某的直接帮助下,施某顺利承揽到了该地税局办公楼幕墙工程,但他承诺给尤的2万元好处费却迟迟拖着不给,这让尤和洪都感觉很不是滋味。于是,洪让尤重新物色说话算数的工程队负责人。这样,通过施某的介绍,尤又认识了朱某某。 分工明确 局长掌控工程底牌 情妇牵线收钱 2002年中秋节前后,尤某某第一次与朱某某见面,“以后你要多关心关心,有什么工程业务帮我拉一拉、接一接。”朱对尤说,尤很爽快地答应了朱的请求。 过了一个月左右,洪就告诉尤一个好消息:“我们地税局办公楼内装工程要开始了,你让朱来报名吧。告诉他们把报名资料做好,一定要符合规定,不要第一轮就被刷掉了。”尤迅速将信息告诉朱,双方约定尤帮朱操作中标,朱给尤中标价的3个点作为好处费。 “你让他们把价格报低一点,价格低了我好说话。只要他们进入前三名,我有选择权,让朱的公司中标。”“价格太低了,朱不愿意怎么办?”尤有点担心。“我会留一部分工程出来不纳入招标范围,等朱中标后把这部分给他做,把价格补给他。他们赚到钱了,你也能拿到钱,你跟朱讲一下他就知道了。”洪道出了其中的玄机。为了确保朱的公司中标,洪局长如此关照尤某某。 在洪局长的一手操作下,朱的公司理所当然地中标了,中标价是500多万元,朱从此对尤刮目相看。“2003年3月起他以工资名义每个月给我5000元作为活动费用,一直拿到2005年5月份前后。”尤对办案检察官交代说。经查,地税局办公楼内装工程最后造价高达1000多万,尤先后两次从朱手中拿走30万。 2004年春,洪所在地税局下属四分局的办公楼要装修。“这个装修工程要好好搞一下,档次搞好一点。你让朱把设计好好做,设计一定要中标。”洪把要求告诉了尤,随即特意嘱咐道:“这个标按200万装修招标,还有200万幕墙就不招标了,以后还会有一些后续工程,都给他们做。”“这个工程我要了6个点,我不想把拿钱的时间拖得太长,后来与朱约定工程量以700万来算,应该给我42万,我主动要求舍去了零头,定下来这个工程给我40万。”尤说。最后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达900万,事后朱分两次将40万给了尤。 疯狂敛财 大钱小钱都不放过 买了房又买奔驰 有了上述两次成功的操作,有人就开始主动找尤帮忙了。2005年上半年,楼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尤,想请她帮忙承接一些工程,并答应会给比较高的好处费。“我知道你跟地税关系蛮好的,他们西边的空地可能要搞建设,你能不能帮忙让我做?” 楼对尤直来直去。于是,尤有意向洪打听这方面的消息。 过了一两个星期,洪第一时间将好消息传递给了尤:“我们旁边要搞一个信息楼,工程定下来由我们负责。现在工期比较紧,我想把土建和装修搞个总包,这样我们也可以多搞点收益。这次门槛高,竞争少,操作起来容易一点。”随即,尤将楼某公司的相关资料送给了洪。“他们入围肯定没问题,他的资质在这里,让他们把资料搞搞好去报名吧。这次招标,我会把时间搞得很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做完,让其他人来不及找人打招呼。”听洪这样一说,尤赶紧打电话给楼某,当然她不会忘记关键性的问题,提出以中标价的3个点作为好处费。 对尤开出的3个点好处费,洪知道后有些不满意地说:“我们办公楼东边的那块地准备搞个网球场,不搞建设了,这个信息楼是最后一个工程了,你可以跟他们讲要3-5个点,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最后,尤与楼商定以中标价的5个点给好处费。经过洪的一番操作,楼的公司最终以2000多万的价格中标了。2006年春节前,楼兑现了对尤的承诺,把100万元分3次全部给了她。此外,尤还帮助楼拿下了信息综合楼内装工程,这次她以中标价的10个点向楼要160万元好处费。大钱要拿,小钱也不放过。在信息业务大楼办公家具购买过程中,尤某某为相关公司提供帮助承接业务,又先后收受了两家公司近19万元好处费。 2008年9月上旬,南京江宁区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职务案件中,一位行贿人交代在承建某信息综合楼的工程时,介绍人尤某某从其手中拿走了100万。检方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尤某某背靠的是身为江宁区地税局局长的洪某某。随即,区检察院将线索移送南京市检察院。 2008年9月26日,区检察院对尤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对洪某某立案侦查。“楼某第一次给的100万,我花了70万-80万买了金陵大公馆的房子,剩余的部分和其后楼某给的160万中的一部分钱,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奔驰车,剩余的钱都借给了别人。”案发后,尤某某向办案检察官交代了赃款的去向。 罪责难逃 情人充当“二传手” 两人都犯受贿罪 2009年4月13日,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洪某某、尤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洪某某辩称自己没有与尤某某共谋,不知道尤某某拿了多少钱,也未和她共同占有钱财,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则称洪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没有实施为相关单位谋利的行为,也没有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且请托人与洪并不相识,故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尤某某和其辩护人也称,没有与洪某某共谋受贿,自己收受的钱款系正常的劳动报酬。 关于洪某某、尤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认为:洪、尤对情人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佐证,足以认定。因此,两人之间具有特定共同利益关系。其次,二人有共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尤向洪转达请托人的具体谋利事项以及会给予的好处费后,洪表示同意为请托人谋利并实际实施,两人已完成为请托人谋利和非法收受财物的合意,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洪与请托人之间权钱交易的意思联络是通过尤的相互转达而完成。本案中,洪、尤二人经通谋后有着明确的分工,即由洪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由尤与请托人联系并非法收受财物,虽然直接收受财物的是尤某某,但洪某某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明知且默认尤收受请托人财物,实质是对受贿财产的处分,应认定是和尤共同收受、占有。此外,就行贿、受贿的对应性而言,请托人请尤某某在地税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时,就知道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需要找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故请托人具有行贿的故意。 尤某某充当“二传手”大肆收钱,没有工作的她该当何罪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尤某构成受贿罪。 2009年10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洪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尤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洪某某、尤某某犯罪所得赃款175万元、奔驰轿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重视“天花板官员”现象   “天花板”的概念最早是在企业中提出来的,主要是指某些特定人群在向高层职位晋升时可能会遭遇到无形的障碍,即对这些人而言,高层职位是看得见的,但总是够不着。在官场,那些晋升无望的官员也被戏称为“天花板官员”。 本案中的洪某某就是这类“天花板官员”中的一员,1954年出生的他,曾在区地税局局长位置上干了11年,案发时年龄已过54周岁,晋升无望,自暴自弃,得过且过,甚至千方百计寻求经济利益补偿。“这是最后一个工程,也是最后一次机会。”当洪某某对尤某某说出这话时,他的“天花板”心态已暴露无遗。 “天花板官员”现象客观存在,如何解决这个群体中某些个体带来的负面影响,除了要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外,或许还有一些可改善和改进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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