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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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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03-21 00:00:00】  

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作者:徐松青 张娅娅  


    网络犯罪是指在互联网上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2000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等都包含在网络犯罪概念之中。本文以几种网络犯罪为研究对象,探讨网络犯罪的认定:
    一、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认定

    1.在线盗版行为的认定。在线盗版是指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或者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根据该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惩治电子商务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刑事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般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2.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网络上一些人在不具有牟利目的的情形下实施侵权复制品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在传统形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上,由于刑法典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目的有营利的限制性规定,导致这种行为逃脱了刑法的调控。对于有些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将其登载在网络上,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无偿地下载,虽然并未直接获利,但由于登载侵权复制品,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从中间接获利,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间接营利目的,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3.侵犯著作权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我国刑法将“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实务界对犯罪既、未遂形态出现了成罪标准与既遂标准之争议。笔者认为,从实际需要看,适度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未遂行为是必要的。传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较易计算,以侵权复制品的码洋与复制品的总量相乘即可得出非法经营额。在网络空间内,侵权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登载在公共网页上,侵权复制品可以被不特定的多人下载复制,很难确定复制品的数量,因而无法以传统方法计算在网络空间内侵犯著作权的非法经营额。一般而言,应当以被非法复制的作品在网时间与该网页在这段时间内的点击率相乘,推断该作品被复制的次数。当被非法复制、发行的作品是营利性作品时,将该作品的市场零售价与复制品的总量相乘,即可得出推定的非法经营额。但是,如果被侵权复制、传播的复制品并非是营利性的,而且侵权人实施非法复制、传播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提高网页的点击率,增加广告收入,从而间接获利,但其复制、传播复制品的行为可能使被侵权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罚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行为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数额标准,依法追究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二、私自架设或外挂服务器行为的认定

    私设网络游戏服务器是行为人未经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网络游戏原程序,私自架设服务器,通过销售游戏点卡获利的行为。根据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属于非法互联网活动。

上述规定中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必须是除了解释前面10条所规定的内容反动、淫秽或者是侵犯著作权之外的出版物,主要是指内容上本身有问题的出版物。而私设网络游戏服务器行为在内容上没有问题,不属于该通知第11条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范畴。私挂服务器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游戏的监管秩序,从这个方面来说,也不可以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的“其他非法行为”认定。在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非法行为,应该采取严格解释和限制解释的立场,强调必须是指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其他产品。因此对于“私设”、“外挂”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不能认定非法经营罪,而应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是合适的。即便行为人修改作品数据,只要在内容上与原件基本相同,就应视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行为。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1.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冒充,主要有窃用他人的访问代码冒名进入他人计算机网络,利用网络的设计缺陷,利用合法用户输入口令之机获取访问,或合法用户结束使用但未取消联机之前获得,利用非法程序或方法蒙骗正在向计算机登陆的合法用户进入系统;

二是陷阱门,也称活门,是指制造商为了调试程序或处理计算机内部意外事件而预先设计的自动转移条件,一般在交货时由制造商关闭,然而如果制造商忘记关闭,被人发现并利用,则会绕过保护机制而直接进入系统;

三是技术攻击,是指不采取其他方法,用行为人本身的技术打败计算机保护机制,如猜测口令、运行程序破解口令等。该罪名在实践中往往会与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犯罪行为紧密相连,笔者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只是其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秘密而采取的手段,应当根据牵连犯理论,对上述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数罪并罚。

    2.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且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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