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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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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04 00:00:00】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2006〕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条 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第一审的死刑判决抗诉的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抗诉书副本及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四条 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第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三)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六)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七)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八)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拟定庭审中的讯问、询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和出庭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必要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七)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八)人民检察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阅; 
  (九)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鉴定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十一)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三)合议庭认为其他必要出庭作证的。 
  第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可以宣读原审判决书,也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和判决主文等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法庭调查时,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宣读抗诉书;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后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对于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审时调查。
  (三)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采纳的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举证和质证。 
  (四)法庭辩论时,抗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上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辩护人先发言;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案件,由检察人员先发言,并依次进行辩论。
  (五)对共同犯罪中没有判处死刑且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在开庭前表示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对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六)对被告人所犯数罪中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事实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第十五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第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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