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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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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东律师"百万诈骗案"一审获刑11年 立即决定上诉
发布日期:【2008-05-29 00:00:00】  



  法制网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 

  今天,记者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广州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黑帮老大一百万元的案件于本月22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以及追缴个人非法所得。 

  据被告人马克东的辩护律师透露,马克东在接到判决后,立即决定要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准备上诉书。 

  法院: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后,赵文刚聘请广州三和律师事务年律师邱某等二人作同案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并由赵文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后赵文刚又找到被告人马克东,请其为其他同案犯,包括宋鹏飞进行辩护,并提出由被告人马克东在司法机关斡旋,为宋鹏飞减轻罪责。 

  被告人马克东在了解了宋鹏飞病情后,认为可以按法律程序对宋鹏飞中止审判。但其未向赵文刚说明此情况,而称其认识正在审理宋鹏飞案的广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可以利用此关系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从而取得了赵文刚等人的信任,并向赵文刚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费用。 

  赵文刚首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克东指派本所的其他两名律师,并找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曹某为赵文刚案的三名同案犯作辩护人,并支付曹某人民币5000元。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宋鹏飞的辩护律师邱某发现宋鹏飞符合中止审判的条件,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申请,并获得批准。被告人马克东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赵文刚予以隐瞒,在法院中止裁定下达之前,向赵文刚催索尚未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在取得了100万元后,被告人马克东并未将款项交由律师事务所入财务账户予以分配,而是将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他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了人民币100万元。除其中5000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他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此案在2007年9月10日,在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马克东和其两位辩护律师均发表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马克东辩称,一是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因为本案当事人宋鹏飞、赵文刚并没有报案,公安机关无权介入没有纠纷的委托合同。二本案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律师首先认为,此案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书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州市,而马克东的居住地也在广州,按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 

  辩护律师还认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双方已形成了合同关系。马克东收取律师费后,本人以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对宋鹏飞的合同义务。收费后没有入账,这仅是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侦查,故不存在违法办案。站前区法院对此案的管辖亦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100万元并非是被告人辩称的“律师费”,而被告人赵文刚亦是在相信被告人马克东有能力在司法机关找人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专家:不构成犯罪但应按违规违纪处罚 

  此案引起了全国律协的关注,曾邀请国内多位著名专家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确有违规、违纪之处。 

  据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15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证。 

  意见1 

  两大理由不构成诈骗 

  与会专家在详细分析该案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并结合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特征来分析,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 

  首先,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真实合法的,不属于他人假冒律师身份而行骗。 

  另外,马克东确实为宋鹏飞等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至于这些法律服务的方式,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是本人提供的或是委托、指派他人提供的,并不能改变“提供了法律服务”这个基本事实,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如何,也与“有无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一回事。 

  委托人的目的实现了 

  马克东接受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之后,委托人宋鹏飞、赵文刚等人达到了预期目的。其间,虽然除了马克东之外还有别的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但这种多因一果或者难以说清因果关系的现象,并不足以否定马克东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实和效果。 

  马克东提供了法律服务,再加上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实现了,因此,马不构成诈骗。 

  意见2 

  违规违纪应受处罚 

  收费过高违反执业规范 

  该份专家意见书同时指出,本案中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至今查无实据等等。毋庸置疑,这些行为确有违规、违纪之处。但无论是“私自收费”还是“收费过高”,都属于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范畴,不能认为收费不规范或私自收费就构成诈骗。 

  不构成犯罪但应处罚 

  关于马克东声称“与法官很熟、有关系”之类的夸大之词,专家意见书认为,在其“以真实身份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基本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即使确有其事,也不能改变其履行协议的既成事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其虚构事实。“夸大其辞”与“虚构事实”不能混为一谈。 

  但是,案件中反映出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律师管理机关和行为协会的关注,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制网沈阳5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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