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然而,拒不认罪,也照样被判死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靠完整的证据链条,对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凶手作出死刑判决,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据主审法官介绍,无有罪供述但证据确凿而被判处死刑的案子之前已有判例,但此案可以说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首例核准的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案件。此案的判决,彰显了科技的魅力和方向,彰显了法官的智慧和勇气,更体现出人民法院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的司法原则。 出租司机客死他乡
隆冬的沂蒙,艳阳征服不了凛冽的寒风,那天特别的冷。
2008年1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命将罪犯丰丙仑执行死刑,伴着一声清脆的枪响,一个罪恶的生命终结了。
之前,当主审法官李洪雨在履行程序、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时,丰丙仑向法警要了一支烟,吞吐唏嘘中,表面的镇静难掩内心的惊恐。
“法官,你不用念了,我自己看行吗?”
“可以!”
“你们真的要杀我?人死不过头点地!”他嘴里自言自语,像是在宽慰自己,绝望的眼神流露出一种悲哀,死到临头的丰丙仑还在辩解:
“我没有杀人,我没去过罗庄,我根本就不会开车……”
“这些你在法庭上都说过了,你对家里人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对你的父母、妻子、孩子等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看完裁定的丰丙仑,陷入了绝望,半天没讲一句话。
家住临沂市罗庄区的高小伟在家里排行老小,嫁到郯城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异,女儿判给了男方,独自一人过着简单的生活。2005年夏天,她借钱买了一辆奇瑞QQ汽车跑起了出租。
2005年9月10日上午,姐姐打电话来:“有空吗,一起回老家看看咱娘吧?”
“这几天生意不好,身上也没有钱,你自己先去吧,过两天我攒点钱后再去。”高小伟的姐姐怎么也没想到,这个通话竟成了和妹妹的永别。
下午3点,高小伟和往常一样,一边吃着煎饼,一边在老地方罗庄区煤苑宾馆大门口西侧的某饭店门口等活。
“到河东接个人可以吗?”一个人影突然出现在车窗外。
正为生意清淡犯愁的高小伟眼前一亮,热情地答应了客人的要求。此时,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已遭暗算,厄运即将临头。
随后发生的事情已不得而知,但据经常与其在一起拉活的同行回忆,从那天下午4点以后,就再没见到她及她的出租车。下午5点左右,高小伟的男友王某等人电话联系她晚上一起吃饭,高说拉了一个不熟悉的人要到河东区相公镇接人。到了晚上6点左右,王某再打手机,高就不接了,7点再打时已关机。
王某及高小伟的家人还不知道,此时的高小伟已经遭遇不测。2005年9月11日早上8点左右,莒南县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民王某到栗子园刨花生时,看到在自己家玉米地旁停了一辆红色轿车,当时还没有多想,但到了下午4点半,在栗子园东边的玉米地里发现一具女尸,并急忙报警。
接警后,莒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赶到现场,发现现场有一辆红色奇瑞QQ轿车,车门紧锁,前后牌照缺失,在轿车左前门外侧面靠车门后边缘、距车玻璃下沿6.5厘米处有一处血手印印痕。在轿车后备厢内,警方找到一皮包和车的前后牌照,皮包内的离婚证上写的是高小伟的名字。经高小伟的哥哥辨认,无名尸体正是失踪的高小伟。
科技手段锁定凶手
此案被警方定为“9·11”恶性抢劫杀人案,侦查工作随后紧锣密鼓地展开。
警方围绕高小伟生前的社交圈子调查得知,高小伟离异后生活关系比较复杂,但并没有什么仇人,基本上排除了情杀的可能。案发现场没有找到高小伟的手机,排查中,警方得知,这是一部浅蓝色的直板诺基亚1100手机,是案发前高小伟刚用自己的厦新手机跟朋友换的。令民警欣喜的是,通过技术手段,10月20日,这部手机在河东区汤头镇出现。警方随即找到了使用手机的一家狗肉店女老板朱某,朱某说手机是丈夫丰丙仑从旧货市场买来的。但警方的到来惊动了丰丙仑,听到风声的他连家也没回就跑了。直到11月1日,丰丙仑在平度被警方抓获。
30岁刚出头的丰丙仑,留着小平头,憨厚的神态,彪悍的体格,看上去更像一个精明强干的商人。丰丙仑16岁初中没毕业就到临沂市保安大队干保安,其间,认识了做木材生意的黑龙江省某市的李林。之后,丰去黑龙江找到了李林,给他管钱、看场子。1999年下半年,由于李林盗伐林木、放高利贷等,被公安机关通缉抓捕,李林因此逃到了平度。2000年上半年,丰丙仑也到了平度。2004年下半年,他回到老家,贷款6万元,开起了狗肉店。
丰丙仑的经历使其反侦查经验非常丰富,落网后,他一直拒不认罪,说案发那天自己根本没有去过莒南。但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案发当日19时17分、18分,丰丙仑的手机分别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19时21分至20时50分在莒南县汀水镇与他人四次通话。谎言不攻自破。
9月10日傍晚,目击者村民李某正在石莲子镇范家柳峪村村北刨花生,他说:“天快黑时,看见一辆小型无牌的红色轿车,从良沂路拐到通往村北大岭的南北土路往北开,当时本村王某骑车从北往南走,走到我家地边时停了下来,我们一起告诉司机说北边不通,这个司机朝我们笑了一下,点了一下头,开车往北去了。”“在回家路上见这车停在本村李某家田地附近,后边尾灯亮着。晚7点40分左右,见车还停在那里。司机三十来岁,圆脸或者方脸,眼比较大,皮肤比较白,好像是光着膀子的。”因为当时车陷到了地里,另几位帮助司机推车的村民也证实了李某的描述。警方先后两次组织现场证人辨认,均准确地指认丰丙仑即是当时驾车者。
更令警方坚定信心的是,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系被告人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车上手印处红色斑迹系高小伟血痕。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人命关天,此案的判决需要裁判的方法和逻辑,更需要法官的智慧和勇气。
近年来,媒体接连曝光多起冤错案件,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实践证明,“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法官介绍,现在,法院审判已从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体现了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或“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
而口供仅仅是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虽然口供的价值应当重视,且是一种直接证据,但它不能取代其他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如果过分注重口供,容易疏于其他证据的收集。
在我国的刑事证据理论中,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形式包括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包括指认笔录、部分视听资料,比如碰巧安装在现场的摄像机对作案过程的录像)。其他需要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鉴定结论、经过他人口头传递的证人证言以及部分视听资料。
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李洪雨对记者说:“就证据而言,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无需经过推理过程。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
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而且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则: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也称‘证据链条’,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证据确凿法网难逃
2006年8月2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者高小伟的亲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丰丙仑,并赔偿其死亡补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58554元。
无论是侦查还是起诉阶段,丰丙仑就是不认罪,法庭上,他旧调重弹,企图蒙混过关。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丰丙仑抢劫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本案所有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临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洪雨,有着十几年的刑事审判经验,是此案的主审法官。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均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此案的证据链条完整,协调一致:
丰丙仑具有作案时间、条件:张某证实见过丰丙仑开过面包车;丰某确定用丰丙仑手机与其通话的就是丰丙仑本人;科技证据证实高小伟与丰丙仑在罗庄区老邮电局附近有相遇的机会,两人的活动路线基本一致,并印证了有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结合抛尸现场证人的有关证言,排除了其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科技证据又显示丰丙仑手机在案发当日在莒南县汀水镇、石莲子镇与他人通话。证据相互联系,足以推翻丰丙仑所提在2005年间没去过罗庄、河东相公、莒南,也不会开汽车的有关辩解;
目击证人李某和另两名证人进一步将丰丙仑锁定。2005年10月27日、11月8日,莒南警方两次组织证人对近10名男性进行辨认,李某均准确认出被告人为抛尸现场驾车人;
鉴定证明血手印是丰丙仑右手环指所留,手印处红色斑迹系高小伟血痕;
被害人手机在丰丙仑之妻处查获,丰丙仑在案发后外逃。丰丙仑辩解“因在黑龙江伐木头时,发放了大量的采伐证。怕黑龙江的公安人员来调查,所以警方到汤头抓我时我吓跑了”,但莒南县公安局派员到东北警方调查落实,并未发现丰丙仑涉嫌盗伐林木及其他犯罪事实,如果丰丙仑未在莒南作案,其根本没有外逃的必要。
……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是被告人丰丙仑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但各间接证据均查证属实,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取笔录、物证、临沂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与案件事实协调一致,均指向一个证明方向,即证明了被告人丰丙仑具有作案的时间、条件并驾驶被害人汽车在抛尸现场出现,同时,根据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印、被害人手机的下落及案发后被告人的表现,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能够得出被告人丰丙仑就是作案人的唯一结论,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被告人丰丙仑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2006年10月17日,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丰丙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506.1元。之后,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刑二终字219号裁定。丰丙仑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