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助妻"安乐死"案开庭 检察官请求轻判
湖北助妻“安乐死”案开审 检察官:应及时启动救助机制
引起热议的丈夫助妻“安乐死”案(本报6月24日五版曾经报道),于昨日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主诉的检察人员对此悲剧十分惋惜,认为当地政府没有依责启动民政救助,并请求法庭酌情轻判。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一道,不弃不离,精心照顾她。其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今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药自杀。5月1日,程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程鹏才因此被捕。至昨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程鹏才提起公诉。 法庭上,程鹏才的辩护律师称,柯珍英的行为是自杀,而程鹏才是应妻子自杀的要求提供农药,柯并不因为丈夫的帮助行为必然导致生命的结束,因为她在实施自杀前仍可中止自杀,并不受丈夫的意志和行为所支配。因此,程鹏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面对法官的讯问,程鹏才对帮助妻子实施自杀行为供认不讳。他称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 公诉检察官郭小玉认为,从主观上看,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这一故意是在长期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下产生的,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程鹏才的行为与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程鹏才非法剥夺其妻生命权,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纵观这起“安乐死”的前因后果,检察机关请求法庭酌情量刑,依法从轻判处程鹏才有期徒刑3至10年。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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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热议的丈夫助妻“安乐死”案,于昨日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主诉的检察人员对此悲剧十分惋惜,认为当地政府没有依责启动民政救助,并请求法庭酌情轻判。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一道,不弃不离,精心照顾她。期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今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药自杀。5月1日,程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程鹏才因此被捕。至昨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程鹏才提起公诉。 法庭上,程鹏才的辩护律师称,柯珍英的行为是自杀,而程鹏才是应妻子自杀的要求而提供农药,柯并不因为丈夫的帮助行为必然导致生命的结束,因为她在实施自杀前仍可中止自杀,并不受丈夫的意志和行为所支配。因此,程鹏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面对法官的讯问,程鹏才对帮助妻子实施自杀行为供认不讳。他称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 公诉检察官郭小玉认为,程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看,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这一故意是在长期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下产生的,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程鹏才的行为与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程鹏才非法剥夺其妻生命权,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认为,发生在程家的悲剧,与当地政府没有启动社会民政救助不无关系,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惋惜。纵观这起“安乐死”的前因后果,检察机关请求法庭酌情量刑,依法从轻判处程鹏才有期徒刑3至10年。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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