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13年来首次进行修正草案审议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赵颖彦 见习记者 管文飞 大学生黄静只要看到华硕电脑的广告,总是下意识地避开,性格原本开朗的她现在只能靠内容愉快的小说来维持心情,母亲龙女士则背着女儿天天以泪洗面。所有的一切,源于一次笔记本电脑维修,因为被指控 “敲诈勒索”华硕公司,她在看守所内无端被关10个月。 几乎是在黄静得到国家赔偿的同时, 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在此次会议审议的众多法律中,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因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备受关注。 “在修正的 《国家赔偿法》中,如果精神赔偿的修改得以通过,那黄静将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黄静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这只是一个假设,但却蕴含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后,原本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将会得到哪些惠泽?专家对此抱有热切的期望。专家同时认为,此次修正还为未来的改革预留了空间,如本次修改并没有触及精神赔偿的具体内容,对于取消确认程序后的流程简化问题、对于赔偿金的额度等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首提精神损失:心灵之痛将得到安抚 黄静于2006年2月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现象,最后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机内原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的 “不合格产品”。黄静于是委托代理人周成宇与华硕公司进行多次谈判,并提出了数额为500万美元的赔偿。此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 2006年3月黄静及律师周成宇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关押10个月后, 2007年11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今年10月,黄静获得国家赔偿,目前具体赔偿方式与数额正在进一步协商之中。 此次修正案草案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首次提出精神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关于精神赔偿的修改得以通过,那黄静一定会得到相关赔偿。” “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成员之一,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的张平律师告诉记者。 张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 《国家赔偿法》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黄静在监狱的那段时间里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折磨,直到现在,一听到 ‘华硕’这个词,她都感到痛苦。”但是,由于替黄静申请国家赔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提出将精神赔偿写入修订案中,由此本可以得到赔偿的黄静将无法享受到新法修订后的惠泽。 “人的尊严在各国宪法中往往居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国家赔偿法草案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国家侵权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相比民事侵权范围更广,程度更严重。他认为,随着我国国家财力的加强,我们已经具备了承担精神赔偿的能力。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邹荣表示,虽然以往很多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提出过精神赔偿,却都被拒绝了。他认为 “从这次的修改意图来看,将精神赔偿引入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在于扩大赔偿的范围,公民的权益获得了进一步的保障。” 取消确认程序:“与虎谋皮”一去不复返 颇有经济头脑的吉林省磐石市国税局干部、磐石市国税局光华印刷厂厂长姜希忠,让妻子 “下海”开集邮社、办书店、开工厂,几年后姜家就成为当地有名的 “百万富翁”。 1995年,拥有双重身份的姜希忠,却在一夜之间成了一个 “贪污、挪用公款”的 “阶下囚”。 1995年,因涉嫌 “贪污、挪用公款”, 1997年,因涉嫌 “贪污”,姜希忠两次被捕。共计八个半月的羁押之灾,让姜希忠失去了党籍和公职,走上了十年申冤路。两次被捕,都因没有证据支持,磐石市人民法院拒绝开庭。 1996年12月3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姜希忠涉嫌 “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不成立,撤销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书,还他以清白。即便如此,还是在决定书中人为地留下了 “尾巴”——涉嫌贪污2600多元。姜希忠不服,申诉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直到2003年,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纠错指令下,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又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彻底还了他的清白。 在国家赔偿问题上,姜希忠遇到的难题是,在证据不足撤案的情况下,由于错捕,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检察院却又成了确认是否进行赔偿的机关。记者了解到,过去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侵权机关要先确认自己行为违法。 “但是哪个司法机关会轻易确认自己的错误呢?”国家赔偿法草案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确认程序存在不合理性,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过于复杂,不便于老百姓申请获赔,这样就使国家赔偿法的法律价值打了折扣。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换而言之,“确认程序”被复议程序所取代。 取消确认程序,邹荣认为这将有利于申请人的实践操作: “可以试想,如果取消确认程序,那姜希忠的错捕就不需要经过那么长的时间来确认。” 举证责任倒置:弱势一方举证不再难 2002年8月29日晚9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所辖的某派出所所长符某,因怀疑赖某毁坏农场机关办公楼财务公开栏的玻璃、花盆等,带领该所民警对赖某口头传唤,在该所会议室外准备讯问。此时,当地一位司机方某因赖某与其女儿纠纷一事来到派出所,不断殴打赖某,符某数分钟后才予以制止。之后赖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此后,符某在办案说明和证明材料中,均隐瞒了方某用椅子和拳头击打赖某头部的重要事实,并多次要求方某只承认踢一脚的事实。赖某家人在悲痛之余,在申请国家赔偿时陷入了困境,取证成了他们一道拦路虎。按照 《国家赔偿法》规定,赖某的家人必须举证符某具有失职行为。 最终,在法院的帮助下,经过2年多的努力,此案才得以解决,法院判符某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赖某家人得到36万元的国家赔偿。 “现今条件下,无论是黄静还是赖某,面对举证的难度可想而知。”邹荣告诉记者。 此次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这次修订基本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申请了国家赔偿,说出了他受到的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必须用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受害人所受的伤害不是由他们造成的,否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这样对受害人来说就公道多了。”邹荣表示。 赔偿费用保障:赔偿金标准告别“一刀切” 要求赔偿500万,结果拿到了74元。这是19岁女子麻旦旦的国家赔偿经历。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某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某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恐吓,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以 “嫖娼”为由,对麻旦旦拘留15天。然而,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县、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国家赔偿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麻旦旦只能就人身自由受限制一事提出索赔请求。因此,法院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公安机关应予赔偿的数额,就是74.66元,终审判决,麻旦旦的请求又被驳回。 如此悬殊的赔偿差额让人关注,国家赔偿怎么算?谁来给?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标准作出规定。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通过协商,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一些地区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同时,申请费用的过程也较为复杂。 对此,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协商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修改通过了协商制度,赔偿金的数额确定将更为人性化。”邹荣认为,目前对于赔偿金较为单一的计算方式并不科学,麻旦旦遭受了如此大的心理打击,损失远远超过74元,所以包括精神赔偿在内,人性化地协商更能够解决问题。 缺 憾 赔偿标准多年不变不科学 修订中的 《国家赔偿法》尽量在每个枝节都体现出公正与平衡,但在邹荣看来还是有欠考虑的一些细节,比如精神赔偿标准的确认、复议程序代替确认程序、赔偿数额标准模糊等方面多还存在不足。 邹荣坦言, “无法否认,每个受害人所受的精神伤害的程度是不同的。”精神赔偿到底赔多少合适?在草案审议期间,部分代表提出规定上限,便于实际操作。而一位人大代表解释,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践作出具体解释。 而按照草案, “造成严重后果才予以精神赔偿”,邹荣担心这一前置条件会成为行政或司法机关拒绝赔偿的正当理由。 对于以复议程序取代确认程序的修改,邹荣觉得还不够到位。 “所谓取消确认程序,就是确认行为违法和申请赔偿这两个程序合并在一起了。” 但如果还要进行复议,邹荣表示这样的程序并不够简化,有悖 《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初衷。 对于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专家认为目前完全有能力根据受害人个体情况的不同来确定赔偿的标准。 “以前的赔偿标准不分主体,只有一个。不管是学生还是农民都是一个赔偿标准。”专家认为这个标准不科学,也不公平, “这只是一个法定的标准,而不是实质的标准。” “我们现在完全有能力根据不同的主体来订立不同的赔付标准。”邹荣认为,在进行国家赔偿的时候,司法机关要根据每个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进行具体的赔付。他举例说,如果是一个已经工作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他的工资单来进行考量。 “赔偿金额能否再有所提高?”从马怀德教授向记者提供的几组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中国公检法三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达3.6亿元、检察院达1.5亿元,公安机关达1.7亿元。马怀德认为,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支出来说仅是九牛一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