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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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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宾原总经理一审被判10年
发布日期:【2009-02-05 00:00:00】  
移花接木,国有资产背上私企债务,致国家损失2000余万元 武汉国宾原总经理一审被判10年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图为:国宾大酒店外景
  图为:周学军在接受审讯

  本报记者 刘佳婧 通讯员 关察 实习生 褚一亭

    滥用职权,短短数年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00余万元,其间大肆偷逃税款,侵吞公款……1月20日,武汉军用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原党委书记、站长,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周学军被汉川市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偷税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通过判决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家资不抵债的私企如何“傍上”国有资产,并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弄虚作假
  让负债私企“傍”上国资

    经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2月,严汉青(在押,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湖北雅柏房地产公司租赁军供站1、2号楼及前后空地从事酒店娱乐业。1997年,严汉青等人又成立武汉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宾有限),原房屋租赁协议转由国宾有限履行。
    在此期间,严汉青以国宾有限等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因欠4900余万元贷款本息无力偿还,严汉青遂向军供站提出合资组建湖北武汉国宾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股份),被当时的军供站负责人拒绝。
    1997年4月,被告人周学军从省民政厅计财处调任军供站党委书记兼站长后,严汉青经常向军供站提出合资组建国宾股份事宜。
    同年8月,军供站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认为军供站与国宾有限合资组建股份公司后,会导致用军供站房产土地偿还债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1999年6月,军供站委托评审机构就合资事宜进行风险分析,称国宾有限负债高达60%,军供站与其合资弊大于利。
    而在此期间,周学军却私下向严汉青等人提出,如果合资组建国宾股份,就要由其任总经理,负责经费的开支与管理。严汉青对此表示同意。
    自己的条件得到满足后,周学军对合资组建国宾股份表现出极大的热情:1999年10月,周学军指派他人,以军供站名义向省民政厅提出了另外一份书面请示。请示中不仅不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中的建议和本单位的反对意见,而且隐瞒了国宾有限1997年、1998年连续亏损的事实,谎称“国宾有限1998年营业收入3000万余元,实现利润500万余元”,“与之合资利大于弊”。
    据此不实请示文件,1999年11月,民政厅批复“原则同意合资组建股份公司”,同时要求“在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办事,规范操作。”
    为了达到顺利组建国宾股份的目的,1999年12月,严汉青安排周学军与其妻子以国宾有限员工的名义赴港澳旅游,送给周学军旅行支票及现钞共计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3168.4元。另据调查,在此前后,周学军共在国宾有限挂账消费高达5万余元。

    虚假评估
  负资产私企“变出”3千万

  据判决书认定,2000年5月至12月,在筹建国宾股份的过程中,周学军指派他人授意某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经理何某,对军供站拟出资的本属砖混结构的1、2号楼房产按砖木结构进行低评,致评估值为37.71万元,其中入股的2号楼价值仅为24.14万元。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该房产价值为162.37万元。
    期间,又因军供站拟出资的7073.37平方米土地经A公司评估,价值为1983.22万元,不符合“土地使用权折股一般不得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20%”的相关规定。周学军不将这一重大事项向民政厅汇报,而是擅自指使他人找到何某,重新出具了一份日期、编号相同的“鸳鸯”评估报告,调低了土地价值。
    周学军还利用关系,找到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不实报表上盖章,骗取了相关部门批文。
    2000年7月,周学军以军供站名义与国宾有限股东严汉青、严跃建等个人签订组建国宾股份协议。协议约定:军供站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估价2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的40%。严汉青等人以国宾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3000万元入股,占总股本的60%。
    2000年8月,周学军却未按照组建协议的规定,由双方联合组成专班,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严汉青等人出资资产进行评估,而是任由严汉青等人自行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宾有限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在评估的过程中,严汉青知道国宾有限已经是资不抵债,便指使他人采取剥离虚假应付款、折旧不提足等方式,出具了虚假评估报告,将国宾有限净资产评估为3021.15万元。
    周学军明知国宾有限资产评估时存在高评高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按组建协议约定进行严格清算,也未依程序如实向民政厅报告,更没有终止合同的履行,而是任由严汉青等人单独评估,并对该虚假结果予以确认。
    后经鉴定,国宾有限净资产为-690.50万元,是纯负数。仅出资一项,严汉青等人就从中获利3711万余元。

    移花接木
  国有资产背上私企债务

    2000年12月,周学军与严汉青等人办理了国宾股份成立登记手续。
    2001年3月,省民政厅委派周学军兼任国宾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严汉青则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国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
    同月,周学军擅自同意将国宾有限贷款债务1730万元转入国宾股份名下。
    2002年5月,周学军又擅自同意国宾股份承接国宾有限另一笔贷款债务1630万元。
    2004年4月,周学军在国宾股份工商年检时,明知国宾有限资产被高估却再次擅自确认严汉青等人出资属实。
    同期,周学军以军供站名义分别报请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将军供站用以出资的707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5587.9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国宾股份名下。
    至此,仅本金就高达3360万元的债务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由私营企业承担转为国宾股份名下的国有资产承担。
    2005年和2006年,因国宾股份成立后年年亏损,原国宾有限已转入国宾股份的拖欠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国宾股份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国宾股份偿还贷款本息,裁定查封国宾股份土地使用权和相关财产。
    此外,至2006年6月,国宾股份尚拖欠军供站的房屋租金493.66万元。
    就这样,短短五年时间,军供站因周学军的上述行为,直接造成了20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国家受损失,个人“捞油水” 一审认定周学军三宗罪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学军与严汉青等人采取设立账外账的手段,截留公司部分收入,且将国宾股份的桑拿小费提成收入和KTV特饮费收入分别交由他人另行保管,周学军通过白条列支等手段,从中侵吞公款2.9万元,除花去1.8万元为妻子购买铂金钻戒一枚外,其余均被用于个人消费。
    此外,严汉青与周学军及财务人员等,通过设立账外账截留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自2001年初至2005年6月间,被告单位国宾股份共偷逃国家税收7262604.07元,偷税比例为52.33%。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学军身为军供站站长兼国宾股份总经理,因军供站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被告人周学军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学军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事务,不正当使用职权,不合理使用职务上的地位或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另外,周学军的行为还构成偷税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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