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问
记者:李庄案以“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起诉,可否认为此事已尘埃落定?
张:只能说是在意料之中。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只能如是,不然怎么了结? 记者:前景如何? 张:不想推测。李庄被捕一周迅即起诉,倘以博弈喻之,是步快棋,只是布局有欠周密,“将军”急切,弄得不好又说不定是步矢棋。一是难说证据已经足够,再者似乎没有全面结合相关法律的精神过细考虑。是否也能“快判”,取决于法庭之上的另一轮博弈。 记者:哪些法律精神没考虑到? 张:重庆的“专案组”方面有那么多专家护航,何用我班门弄斧?不过智者千虑,请容我从另一个角度提个醒。 人们记得,12日,李庄电告法院:“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见《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句话:不干了,我们撤!这是李庄的意思表示,又是他所属事务所的组织决定,是一种郑重的法律行为。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事务所的决定是否妥帖合理,这里最关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对李庄的指控统统合法有据,罪名成立,人家决定“撤出”,“不再”干了,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规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2款)如何免除,各案互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一定都能不经程序不受审理,但依据立法主旨,不必施以强制措施应无疑义。还有什么必要得信当晚就来捕人,急如星火,跟着又从快起诉?更何况李庄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谈不上“免除”!看来是非“办”不可,成竹在胸了。 记者:您认为警方考虑的重点在哪里? 张:这不是我可以回答的问题。但愿意斗胆度一次“君子之腹”。我猜测,决心整治李庄,意在“一石三鸟”。首先是灭李庄气焰。我不认识李庄,以前也没听说过。从现有材料中,他容易给人以轻狂、高傲,有时目中无人、往往不识大体的印象,总之诸多讨嫌。警方如断为“嚣张”,或非空穴来风。 其次是杀杀李庄“背景”的威风。警方认为,李庄之所以敢于“伪证”,“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关系背景”,指的正是“在京城也颇有‘背景’”的康达事务所,(所引均见14日文章《律师造假门》)您不是有“背景”么?我这里大权在握,请君试之。 再就是打打“像赶场一样云集重庆”(见上引14日文)的北京律师的气势。重庆打黑涉及犯罪嫌疑人数百之众,家属来京聘请律师,抵渝介入诉讼者至今总共8人,惊呼“云集”,近似艺术夸张;指为“赶场”,情同人格贬损。要害是把北京律师“云集”的目的限定于“获得高额回报”和“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从中觅得“驱散”口实。 可是,“高额回报”是否取之有道,要看是否违规。至于潜规则之说,不知何所指。潜规则也是“规则”,各方都应“施行”。这是潜规则定义的规定性内涵。律师行业何时有了“潜规则”,而且还成了“司法腐败的支撑点”,见不得人;我无知,只能沉默。唯警方不满之情在此溢于言表,自然不妨挂角一“将”,顺势而已;杀一儆百,何乐不为? 记者:那篇文章,对律师作用的估量与评价都低。 张:律师而今14万之众,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当如何评价,允许乐山乐水,更会仁智互见。但似乎不应当因某一或某些律师违了规、犯了法,就由是降低律师的整体作用进而削弱乃至否定律师制度。您看14日某报那篇长文,以《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在结尾处先公示资料,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胜诉比例仅占5%,然后突发奇问:“面对(95%败诉的)当事人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跟着得出结论:“律师的尴尬行为和滥用潜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形象,让党和政府埋单!” 好锋利!果如此,律师真的是罪孽深重依法当诛了。不过真把那组胜败比例的数据考察明白,问题也就清澈见底了。姑且不论律师执业中的胜负难定准则,没有标尺,文章所说的95%与5%,似乎惊人,其实它回避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在诉讼中法院判决无一例外的100%正确,还得确保一二两审的结论绝对一致,常年一贯!此理易明,无须分析。30年来,年年有冤假错案平反,包括错杀,律师略有劳绩,不敢称功;只是应计入5%呢,还是95%?其间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道声“对不起”?谁来“埋单”,从而力挽日趋弱化的“公信力”?公布这组数据,本意在证明中国律师制度的无效无用,酷打在律师身上;可转念一想,它又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缺失,岂不又痛在法官心上!这,应是作者始料不及的。 我说了观点,可依然觉得这种讨论过于沉重,特别是由一个具体的事件无端地牵扯出与“个案”无关的事体,远离了主题。因此我想,对诉讼来说,就事论事,一石一鸟岂不甚好? 记者:您认为现有证据能不能坐实起诉的罪名? 张:李庄案发,一家大报先发了那篇“核心调查”,明指律师造假,隔日又发了7篇专项报道。综合八文论据,大致有三:一、李庄面授龚某五招“翻身秘术”,内含“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二、“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问题”,包括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三、李庄要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至于证据,除龚某检举外,被告人的“辩解”是注定不在其内的,有法律规定也不作数。于是另举了律师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的证言。谨对此说点浅见– 总起来看,论据、证据都指向“谎称”刑讯逼供。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的“有、无”之争往往并不尖锐却都极其复杂。攻者说“有”,辩者说“拿证据来!”法庭态度尽人皆知,数不尽的裁判文书都堪作证,不讲也罢。 然而作为律师,对于如此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愚以为不可不争,即使是碰得头破血流,最终被判决驳斥。这应是律师执业的“底线”。 具体到李案,到底是不是“谎称”,有没有“杜撰”,必须对案情做具体分析。人们不会不注意,上述大报长文即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调查报告”中曾说:李庄让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问题焦点显现了:既有“伤情”之议,必有伤痕在身。那么,“伤”在何处?谁人所致?程度如何?怎样了结?如果这不是另一场“躲猫猫”,该不该问?律师知“伤”而生“情”,要求鉴定,应属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何干“杜撰”?不能称“谎”。无论鉴定结论怎样落笔,律师的做法都无可指责。试看那么多那么严重的刑讯逼供,连被押的在职警官(例如云南的杜培武,受刑惨重,死去活来,险遭冤杀)都难幸免,主管、主事、主要责任人,谁站出来认过错?中央屡禁而不止,难道不该鼓励律师们在这方面尽忠职守多加把劲?大家联手,齐心协力,杀住刑讯这种歪风,终止这般恶行,标明社会在进步,该有多好! 眼下争议的情况极易查明:一经法医查验,有、无之说自然会有是非之判。人们拭目以待。 两份律师的证言当然重要。 马证:李庄说过要搞“伤情鉴定”,而未涉及其他。证的是律师之间探讨诉讼技巧、包括应对审讯的手段与策略,非关“谎称”。 吴证:李庄曾要他找警察出具确有刑讯逼供的假证,被断然拒绝,此后再未提及。权且认定吴证属实(未经质证,不知李庄有无分辨),也只能推断李庄曾有“犯意”,并无行为,更不可能有损害结果:构不成已经付诸实现的“谎称”即“伪证”,扯不上罪。 应加着重说明:这里研究的是“犯罪构成”,不涉及主体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工作风格。后者事关重大,资讯太少,应另行专题讨论。 记者:想听听您对媒体在李庄事件中的报道有哪些意见或者建议? 张:您出了难题。 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前曾屡屡表达意见,无非是梦想两军合流,共谋“监督”大局,此外已无新意。联系实际,而今出现了复杂情势,一时还不便展开讨论,当下只说说围绕李案报道而生出的一些想法与看法。 重头文章是一家大报的那篇“核心调查”,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仿佛是记者的采访结晶;但从风格、语气、文路直到观念、观点,官味颇浓,官话挺足:究竟是谁的调查,纵称“独家”,也不能排除疑问。 紧跟着,隔了一天,又连发七篇专项报道。与上文不同,时间、地点、主体、对象以及关涉的内容,无不清清楚楚,真的是记者采访。唯在不经意中流露了一个令人惊诧的情况:她们的采访成果源于当地官员恩准的“特权”,实实在在是独家独有!“原来如此!……” 如此这般,还能畅所应言忠实履行舆论的监督职能么? 记者:报社记者实地采访,会有什么特权? 张:理论上没有,实际上享有。她们硬是开创了记者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访在押人员的先例。对比律师依法会见那么艰难,就能测出此例的分量,“特”在哪里!我担心设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要不热闹才怪。 记者:她们明说已经“办了法律手续”,难道还有问题? 张:什么“法律手续”?比方说批个白条算不算?记者与诉讼有什么法律关系需要她们在履行职责时办“法律手续”?北京律协的代表到重庆调查李案情况,竟然未见到李庄,难道是缺少“法律手续”?不过对此也没有必要苛责记者,要害在于某些手握重权的官员,执法时太过随意,如此而已。 记者:请继续说完您的看法? 张:大报为获得“独家”美誉,也许无妨承受些“委屈”,但得有底线,万不能有损报纸声誉。 人们记得,报纸公布李庄向犯罪嫌疑人“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之后,顷刻之间,律师惨遭围剿。可是,请想想:既是“秘术”,外人如何得知?特别是,对“五招”的具体情节,在在语焉不详,不见证据。看来这只能是专案人员的主观归纳与总结,如无旁证,怎敢轻信?一家大报,如此误导读者,犯下这样低级的错误,看来记者工作一旦与官员需求连了体,效果不会美妙,为得“独家”,痛失“独立”,其中教训,何其深刻!遥念小川,心有戚戚。 记者:您认为应当怎样估量律师在“打黑”中的作用? 张:“打黑”,重点就是惩治犯罪。30年来,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我们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已经在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中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问题,每一成功的辩护,无不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诚然,可以也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更无妨辩论《律师法》是否超前(见上述“核心调查”);但中国律师从整体上看,毕竟常怀奋力前行的志趣,葆有勃勃生机,坚毅地克服着前路的艰难险阻,成长为推进民主、实现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力量。他们,不,我们这个集体,无愧于小草民,无愧于大时代! 2009年冬至夜于北京 ------------------------------------------------------------------- 张思之;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
代理的重大案件有:1980年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其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5年《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侵权案”;2003年“郑恩宠案”;2004年“黎元江案”;2005年“聂树斌冤杀案”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何三畏 发自北京
他被称为新中国的人权律师。从第一场辩护算起,经过五十年风雨历程,他被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
其实,张思之的名声早已溢出律师界。此前,他被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授予“当代汉语贡献奖”,以表彰他“给当代汉语带来了不寻常的表达”。
走向革命的青春
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38年,11岁时举家逃难到四川,在绵阳上学。父亲是一名医生,很快在当地建立了名望。16岁,张思之放弃上学,参加远征军,入炮军第五团,属团部特务连,工作是发报,印度驻扎一年多,1945年4月回到昆明。后从昆明离开部队,沿途搭“黄牛”,经两个多月到达重庆,正好赶上八一五,抗战胜利。后又从重庆回绵阳,入三台国立十八中学。这时,张思之还不到18岁。
十八中学是东北内迁学校,1946年,学校回迁东北。张思之随校迁徙,但他的目标是北京,他向往这座历史古都,想到北京就留下来上学。但到西安时,住到伯父家,被伯父强留,进入一所教会中学,上了一年高中。教会学校管理严格,要开除一名违背了“晚上十点后不能看书”的校规的同学,张思之带领同学罢课,抗议成功,学校收回成命。但是,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劝张思之“转学”。但他又转了入一所教会学校,他的“案底”被传到新学校,当时已经是高三下学期,正要毕业统考,学校不打算给张思之文凭。于是,张思之毅然离开学校,到了南京,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
1947年,在颠沛流离中上完中学的张思之,要以同等学力考大学了。他志向远大,并且“学习不好,考试还行”,当时名气不小的朝阳学院把他录取了,他还不高兴,他想学外语,将来当外交官。无奈父亲听到消息,早把学费汇入朝阳,就这样入了朝阳学院,开始了他和法律结缘的坎坷一生。
好不容易有个能安身读书的地方,他决定好好读书。凭着父亲做医生的良好家境,有足够的钱,供他买了很多书。1948年,满怀正义感的张思之入了地下党,他称为“就这样上了船”。
学校的革命环境险恶,卧底学生甚至是带枪的。而张思之在学校又搞海报又出壁报,十分活跃。1948年12月2日,这个日子张思之一辈子都能随口说出来。那天晚上,他觉得似乎不妙,就去问他的“上线”(地下党是单线联系的),说今晚可能要闹事啊。上线说,都到这个时候了(两军对垒,阵线分明,共产党的军队就要围城了),不会出什么事的,小心一点就是了。
事实上,这时,特务已经总动员,要抓一批人。张思之不放心,告诉他情况很危险,就走出门来,正看到自己的门前已经站了几个特务。他立即从二楼跳下,跑去通报他的下线。路上,突然一只手把他抓住,一位同学要张思之赶快想办法逃出校门,他在外面接应。张思之寻找出校门的机会,看到几个特务才吃完饭的样子,聚在校门,他立即裹着大衣卧倒在地面。慢慢向前滚,滚出了校门。在那个寒冷的冬夜,张思之就这样“滚出了朝阳学院”,脱离了危险。
在那位同学的帮助下,经过一夜躲藏,张思之到了“城工部”——中国共产党华北局城市工作部。准备离开北京投身革命,但是,他被告知,“凡是共产党员一个都不走了,傅作义就要投降了,马上就要去接管城市”。
城市被共产党接管了。张思之回来了。既是朝阳学院的,顺理成章地就进了法院系统。
在革命中牺牲的岁月
地下的革命结束,阳光下的革命开始。
在阳光下的革命里,敌人往往被认为在革命内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张思之反复充任革命的对象。
北京市法院有正院长和副院长所代表的“两个反党小集团”——你说我反党,我说你反党。
1953年,反高、饶集团时,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号召加强党的团结,各单位都要解决团结问题。法院开了一个月会,“两个反党集团”坐在一起“加强团结”。一个月会期,张思之“死不开腔”。到了最后一天,领导说,你一句话没有讲,恐怕要讲点。他就从七点讲到十二点,整整五个小时。当场就有人“敲边鼓”,说他“讲得太好了”,马上给市委打电话叫人来听。“现在看起来,我当时肯定讲得有过的地方”,而当时的效果是,“得罪了院长”。
1954年,反胡风。各单位都有一个学习小组,先学习各种文件,再放在自己单位学。张思之是法院的三人学习小组组长。他带着两个组员到茶馆去开会。另两人把他揭发了,他“光荣地成了胡风分子”。软禁在法院地下室(里面有档案呀材料呀,乱七八糟的东西)。几个月后,宣布张思之不是胡风分子,放了出来。其实,张思之“不仅认不得胡风,胡风的书也根本不爱看,胡风的书很难看的”。
放出来的张思之,还想问“整了我这么长时间,总要讲清楚嘛”。他哪里知道,当时要肃清内部的反革命。接下来就是审查“特务张思之”。因为他参加过远征军,而且是“特务连”。“特务”审了一年。结论是,“经查,张思之不是反革命。”
张思之这时还有点脾气:“我当然不干了!你们早知道我不是反革命,还要‘经查’,这明明是陷害。”自然,不可能有人给他解释。而猛烈的革命又接踵而至:1957年到了。
副院长在会上说,可以在院子里贴大字报,但外面不能贴。年近而立的前朝阳学院毕业生,前地下党员张思之问道:既然院子里可以贴,要是有人贴到外面去了,甚至贴到天安门去了,你怎么办呢。问题立即转换为“张思之说要把大字报贴到天安门”而上传。于是他成了右派,成为北京律师界的第一名右派。
右派共分六个级次。张思之不属于很重,第四类:降职降级,被送去昌平县的一个山区劳教。
从1957年到1972年,经过十五年劳教岁月,张思之戴着右派帽子来到北京垂杨柳二中做语文教师时,已经是45岁了。
他太珍惜这份工作了。他每天早晨六点骑着自行车去叫学生起来锻炼身体,晚上九点过后才回家。他对学生满怀热情,他的一位学生回忆道,他给学校刻写的蜡板,本来应该由他送去的,但张老师为了不耽误他的时间,坚待要骑车到他家去取。
他成了北京的模范教师。 受命“两案”辩护
7年后,即1979年,张思之52岁,有关部门宣布他的“右派分子”属错划。
最好的青春岁月属于二十二年右派生涯。划为右派之初,他甚至觉得“划得对”:毛主席还有错啊,肯定是我错了嘛。到平反的时候,他不一样了。“开什么平反座谈会,我也不去。”“我一不喊万岁,二不骂娘。”他认为他一生“最大的痛苦不是劳改,而是受愚弄”。
中国律师业早在文革之前,已在反右风暴中遭致毁灭打击。二十多年来,新一代中国人只在电影里看到过法庭辩护的场景。中国的律师制度正待重建。1980年,张思之成为北京律协副会长,同时兼任法律顾问处主任。他亡命地工作。“一天干十五个小时,经常住办公室。”他甚至帮别的律师修改诉状和辩护词,因为“我们的律师文字功夫太差了”。
适逢党中央正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1980年,司法部指定在北京市要四个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
在此之前,这位早年受训于朝阳学院的学生,五十年代的老律师,只打过“一个半”官司。第一个是南斯拉夫法律代表团来访,要求旁听中国律师的法庭辩护,他受命“表演”了一个抢劫案的辩护。另“半个”是一桩离婚案——办到中途,五七骇浪迎来,他被卷挟而去。
张思之先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但在会见江青的时候,昔日的“女皇”声称“不要叶、邓派来的人”,她不习惯跟人平等说话,他们一开谈就是绷着的,后来不欢而散。这事令张思之猜测至今:江青内心是真不要律师,还是仅仅想试探律师的“来路”?如果是后者使江青没有得到律师辩护的机会,应属遗憾,尽管这不可能影响判决。
接着,张思之被指定为李作鹏(文革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海军政委、政治局委员)辩护。
作为“两案”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政治任务,张思之需要“顾全大局,服从中央统一指挥”,这一开始他心里就明白。但是,司法部告诉他,“事实已经全部清楚,定性不能涉及”,张思之说他当时就想,既然这样,“那你还要我们干什么嘛”!司法部还规定,律师做什么,要给审判小组汇报,要经审判小组同意。
张思之说,对这个要求,他不仅“心里不安逸”,而且“我们硬是没有执行”。最终,他们为李作鹏等人抹掉了起诉书上的七项罪名。以致李作鹏在法庭上作打油诗概括张思之的辩护,是“边鼓敲几声”,但还“有声胜无声”。
“两案”里张思之的表现,“令上上下下都满意”。即便今天回头来看,他也觉得,以当时的条件,“两案”的辩护也只能做到这样了。
不过,其中有一个情节,被张思之称为他“律师生涯里最不光彩的事情”:李作鹏待审期间,“天天都在写,不知道到底在写什么”。伍修权(“两案”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审判长)是李早年的上级,知道李的脾气,担心他在法庭上扯出“多余的东西”,下不来台,要张思之去打探。
“现在想起来,真是不好意思,”79岁的张老边说边用手指刮脸,以表羞愧,“把办理人的材料骗来给法庭,这也太不光彩了嘛。”可是,当时的情况是,当张思之对李作鹏说,法庭程序有你的最后陈述……“李作鹏也太聪明了,好像知道我们是为什么去的,一听就说:我写了个东西,缝到棉衣里了,谁也拿不去!”
张思之和他的助手无功而返。后来,病得厉害的李作鹏在法庭上输着氧,一字一句地念着他的“最后陈述”。伍修权担心出麻烦,劝他不要念了,交给法庭,法庭会认真对待的。但李作鹏说,他能念完,他要向历史负责!李作鹏终究是顾全大局,没有“扯得太远”。直到公元两千年后,当年的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分别是八十多岁和七十多岁的老人,前者对后者说:他那个法庭陈述是有所保留的。不过,他已经写了个回忆录,一百万字,实事求是,要待他死后才出版。
“两案”之后,张思之名满天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叫做“我那时风光啊!”
但是,给他带来更大名声的,奠定更高地位的,却是九十年代以后的官司。他在1995年,代理《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被诉“侵权案”;2003年他以76岁高龄代理“郑恩宠”案;2004年代理“黎元江”案。这些案子的影响之广,以致提起它们时不需要再添加注释。
同时,他广泛介入社会公共领域,积极为公共利益发表意见。他成为了一名广受尊敬的知识分子。
作为办理过全球瞩目的“两案”的辩护律师,张思之比谁都知道办理这些“必输的官司”的难度。“那是肯定打不赢的,打赢了不是翻天了?”他认为他是在履行一个律师的天职。屡败屡战的结果,是使他赢得了在这类官司中“从来没有赢过一场”的特大名声。
一连串非他莫属的著名辩护,把张思之从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带到了耄耋之年。
“只要坐在法庭上,就永远有劲”
张思之的德行和智慧令人佩服,他过人的体魄和精力,则令人称奇。
在安徽办一个比较大的案子,开庭开到下午六点,法官找到他,客气地说:老先生,我们商量个事情,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我们今天晚上把这个案子审完。张思之连连称是。但到了夜里十一点,法官坐不住了,给张老递条子,问是不是明天再审。张思之说:我们不是说好了吗,接着来。结果案子审到夜里十二点结束。
目前,张思之已经79岁。去采访他的路上,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律师介绍说,老跟张老讨论案子,感觉他有时比年轻人还敏捷,也有年轻人一样旺盛的精力。三个小时后,证明了此言不虚。
我们到的时候,张思之先生已经先坐在那里了。他面前放着一本《文武北洋》,口称好书,值得一读。他矍铄硬朗,头发灰白,面容光洁,藏青色的风衣罩着灰色的毛衣,只扣了最上边一颗扣子,显得干净而清爽。整整三个小时,他就那么坐着,谈笑风生,轻松自如。话语间不时显出孩子般的顽皮,让人感觉到,他仿佛轻松地做着一件沉重的事业。
他喝了不少水,但是,直到离开前,他才去了一次洗手间。他的保健方式是“绝不锻炼身体”。他只是工作,工作就是锻炼。早晨八点前,他在床上“偷听敌台”。休息是“自由式”的:没有规律,没有确定的睡觉时间。“可能上帝派我来就是做律师的,”他说,“我现在这个年龄,在法庭上坐一天怎么吃得消?但是,我有一个毛病,就是只要坐在法庭上,就永远有劲。”
他永远停不下来。直到去年,他在报上看到“聂树斌冤杀案”,不能自已,主动找到家属,提出免费代理。这是他到目前为止,惟一一次自己“抢来做的案子”。
“我知道难处在哪里,但我就是非要试试不可。”事情真的如他所料,此案到现在连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因为聂树斌虽然早已被杀,但是家属没有判决书,也就申诉无门。但张思之不会罢休,最近,他为此专门给高院副院长写了一封信陈述案情。
他是那样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
“我原来是想做到八十岁就不做了,”他说,“但是,现在我思想有了变化,如果精力体力还能行,我还要干下去。不能吃饱了混天黑。因为只有这样,才对得起大家伙对我的期望。”
“我有很多遗憾”
人物周刊:到今天,你已经被人们称为“大律师”,新中国的一部“辩护史”,回望五十年,有什么特别的感慨吗?
张思之:最近我一直在想,对中国的律师,对中国的律师制度,发自内心地讲,我是有愧的。我基本上没有什么建树。一个最大的失误,在律协那个岗位,我应该是有所作为的,我没很好利用那个平台——当然,如果我做了,一定会悲壮,很壮烈,一定不会让我那么做的,那不可能的。
人物周刊:你愿意悲壮吗?
张思之:但是,如果你的悲壮能换来大家的醒悟,或者起码的感悟,明白一件事情,毕竟是好事。就那么庸庸碌碌地,就磨过来了,或者叫就混过来了,毕竟说不过去。因为你居于那个位置,首都北京啊,大家都看北京哪。
而我当时,你不管怎么讲,你居于那个位置,不管从哪个角度,起码从律师业务(北京市)这一块,我有充分的调度权。在那个年代,如果我们当时建立一些规则就好了。
人物周刊:按当时的条件,你还可以做什么呢?
张思之:不一定可以做,但是应该做,我没有做。当时不是没有想过做,脑子里不断地晃着这些事情。而且也开始做了。
比如说,律师应该独立干活。当时是想过,而且试图说服我们的律师。有一个大教训哪。一位老律师,办一个案子,我看他汇报的案情,我认为是无罪,我说我是持这个观点的,建议他再研究一下,但是,按照规定,无罪辩护要请示,他去请示司法局。你请示什么呢,责任我担了就是嘛!他去请示了,司法局说不行,要辩护有罪,他就按有罪辩护,结果太丢人了:审判无罪,当庭放人,被告对律师破口大骂。这件事对我触动太大了。
人物周刊:张老责己太重吧。当时真有建立规则的条件吗?
张思之:也不能说没有。
人物周刊:那时的条件比现在呢?
张思之:好啊。现在后悔也太晚了,世上没有后悔药啊。而且,现在想起来,可能是我的一个弱点。我太不在乎官职了。什么这个长那个长哪,包括我自己的位置在内,都是扯淡的事。利用那个条件可以做很多事情。
人物周刊:按当时的条件,你应该可以去当官吗?
张思之:有可能。也许有关方面考虑过。但是,我绝对不是那个(当官的)料。
人物周刊:回想起来,你这样一个大律师,还是有很多遗憾吗?
张思之:有遗憾啊,非常遗憾。
而且,严格地讲,我不是一个偷懒的人。但是,怎么样做得更多一些更好一些,也没有很上心。多做一些实务是正确的,但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阶段,还是需要系统的考虑。我们往往考虑个案的时候多一些。
张思之
1927年生于河南郑州
1947年考入朝阳法学院
1949年参加接管北平地方法院
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以全优成绩修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主要课程”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
1957年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
1972年结束劳改,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1979年重返律师界,随即出任“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
1980年出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管业务,同时兼任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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