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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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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12-28 00:00:00】  
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问 该日志已被收录 记者:李庄案以“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起诉,可否认为此事已尘埃落定?

张:只能说是在意料之中。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只能如是,不然怎么了结?

记者:前景如何?

张:不想推测。李庄被捕一周迅即起诉,倘以博弈喻之,是步快棋,只是布局有欠周密,“将军”急切,弄得不好又说不定是步矢棋。一是难说证据已经足够,再者似乎没有全面结合相关法律的精神过细考虑。是否也能“快判”,取决于法庭之上的另一轮博弈。

记者:哪些法律精神没考虑到?

张:重庆的“专案组”方面有那么多专家护航,何用我班门弄斧?不过智者千虑,请容我从另一个角度提个醒。

人们记得,12日,李庄电告法院:“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见《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句话:不干了,我们撤!这是李庄的意思表示,又是他所属事务所的组织决定,是一种郑重的法律行为。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事务所的决定是否妥帖合理,这里最关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对李庄的指控统统合法有据,罪名成立,人家决定“撤出”,“不再”干了,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规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2款)如何免除,各案互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一定都能不经程序不受审理,但依据立法主旨,不必施以强制措施应无疑义。还有什么必要得信当晚就来捕人,急如星火,跟着又从快起诉?更何况李庄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谈不上“免除”!看来是非“办”不可,成竹在胸了。

记者:您认为警方考虑的重点在哪里?

张:这不是我可以回答的问题。但愿意斗胆度一次“君子之腹”。我猜测,决心整治李庄,意在“一石三鸟”。首先是灭李庄气焰。我不认识李庄,以前也没听说过。从现有材料中,他容易给人以轻狂、高傲,有时目中无人、往往不识大体的印象,总之诸多讨嫌。警方如断为“嚣张”,或非空穴来风。

其次是杀杀李庄“背景”的威风。警方认为,李庄之所以敢于“伪证”,“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关系背景”,指的正是“在京城也颇有‘背景’”的康达事务所,(所引均见14日文章《律师造假门》)您不是有“背景”么?我这里大权在握,请君试之。

再就是打打“像赶场一样云集重庆”(见上引14日文)的北京律师的气势。重庆打黑涉及犯罪嫌疑人数百之众,家属来京聘请律师,抵渝介入诉讼者至今总共8人,惊呼“云集”,近似艺术夸张;指为“赶场”,情同人格贬损。要害是把北京律师“云集”的目的限定于“获得高额回报”和“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从中觅得“驱散”口实。

可是,“高额回报”是否取之有道,要看是否违规。至于潜规则之说,不知何所指。潜规则也是“规则”,各方都应“施行”。这是潜规则定义的规定性内涵。律师行业何时有了“潜规则”,而且还成了“司法腐败的支撑点”,见不得人;我无知,只能沉默。唯警方不满之情在此溢于言表,自然不妨挂角一“将”,顺势而已;杀一儆百,何乐不为?

记者:那篇文章,对律师作用的估量与评价都低。

张:律师而今14万之众,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当如何评价,允许乐山乐水,更会仁智互见。但似乎不应当因某一或某些律师违了规、犯了法,就由是降低律师的整体作用进而削弱乃至否定律师制度。您看14日某报那篇长文,以《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在结尾处先公示资料,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胜诉比例仅占5%,然后突发奇问:“面对(95%败诉的)当事人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跟着得出结论:“律师的尴尬行为和滥用潜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形象,让党和政府埋单!”

好锋利!果如此,律师真的是罪孽深重依法当诛了。不过真把那组胜败比例的数据考察明白,问题也就清澈见底了。姑且不论律师执业中的胜负难定准则,没有标尺,文章所说的95%与5%,似乎惊人,其实它回避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在诉讼中法院判决无一例外的100%正确,还得确保一二两审的结论绝对一致,常年一贯!此理易明,无须分析。30年来,年年有冤假错案平反,包括错杀,律师略有劳绩,不敢称功;只是应计入5%呢,还是95%?其间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道声“对不起”?谁来“埋单”,从而力挽日趋弱化的“公信力”?公布这组数据,本意在证明中国律师制度的无效无用,酷打在律师身上;可转念一想,它又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缺失,岂不又痛在法官心上!这,应是作者始料不及的。

我说了观点,可依然觉得这种讨论过于沉重,特别是由一个具体的事件无端地牵扯出与“个案”无关的事体,远离了主题。因此我想,对诉讼来说,就事论事,一石一鸟岂不甚好?

记者:您认为现有证据能不能坐实起诉的罪名?

张:李庄案发,一家大报先发了那篇“核心调查”,明指律师造假,隔日又发了7篇专项报道。综合八文论据,大致有三:一、李庄面授龚某五招“翻身秘术”,内含“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二、“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问题”,包括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三、李庄要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至于证据,除龚某检举外,被告人的“辩解”是注定不在其内的,有法律规定也不作数。于是另举了律师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的证言。谨对此说点浅见–

总起来看,论据、证据都指向“谎称”刑讯逼供。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的“有、无”之争往往并不尖锐却都极其复杂。攻者说“有”,辩者说“拿证据来!”法庭态度尽人皆知,数不尽的裁判文书都堪作证,不讲也罢。

然而作为律师,对于如此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愚以为不可不争,即使是碰得头破血流,最终被判决驳斥。这应是律师执业的“底线”。

具体到李案,到底是不是“谎称”,有没有“杜撰”,必须对案情做具体分析。人们不会不注意,上述大报长文即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调查报告”中曾说:李庄让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问题焦点显现了:既有“伤情”之议,必有伤痕在身。那么,“伤”在何处?谁人所致?程度如何?怎样了结?如果这不是另一场“躲猫猫”,该不该问?律师知“伤”而生“情”,要求鉴定,应属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何干“杜撰”?不能称“谎”。无论鉴定结论怎样落笔,律师的做法都无可指责。试看那么多那么严重的刑讯逼供,连被押的在职警官(例如云南的杜培武,受刑惨重,死去活来,险遭冤杀)都难幸免,主管、主事、主要责任人,谁站出来认过错?中央屡禁而不止,难道不该鼓励律师们在这方面尽忠职守多加把劲?大家联手,齐心协力,杀住刑讯这种歪风,终止这般恶行,标明社会在进步,该有多好!

眼下争议的情况极易查明:一经法医查验,有、无之说自然会有是非之判。人们拭目以待。

两份律师的证言当然重要。

马证:李庄说过要搞“伤情鉴定”,而未涉及其他。证的是律师之间探讨诉讼技巧、包括应对审讯的手段与策略,非关“谎称”。

吴证:李庄曾要他找警察出具确有刑讯逼供的假证,被断然拒绝,此后再未提及。权且认定吴证属实(未经质证,不知李庄有无分辨),也只能推断李庄曾有“犯意”,并无行为,更不可能有损害结果:构不成已经付诸实现的“谎称”即“伪证”,扯不上罪。

应加着重说明:这里研究的是“犯罪构成”,不涉及主体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工作风格。后者事关重大,资讯太少,应另行专题讨论。

记者:想听听您对媒体在李庄事件中的报道有哪些意见或者建议?

张:您出了难题。

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前曾屡屡表达意见,无非是梦想两军合流,共谋“监督”大局,此外已无新意。联系实际,而今出现了复杂情势,一时还不便展开讨论,当下只说说围绕李案报道而生出的一些想法与看法。

重头文章是一家大报的那篇“核心调查”,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仿佛是记者的采访结晶;但从风格、语气、文路直到观念、观点,官味颇浓,官话挺足:究竟是谁的调查,纵称“独家”,也不能排除疑问。

紧跟着,隔了一天,又连发七篇专项报道。与上文不同,时间、地点、主体、对象以及关涉的内容,无不清清楚楚,真的是记者采访。唯在不经意中流露了一个令人惊诧的情况:她们的采访成果源于当地官员恩准的“特权”,实实在在是独家独有!“原来如此!……”

如此这般,还能畅所应言忠实履行舆论的监督职能么?

记者:报社记者实地采访,会有什么特权?

张:理论上没有,实际上享有。她们硬是开创了记者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访在押人员的先例。对比律师依法会见那么艰难,就能测出此例的分量,“特”在哪里!我担心设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要不热闹才怪。

记者:她们明说已经“办了法律手续”,难道还有问题?

张:什么“法律手续”?比方说批个白条算不算?记者与诉讼有什么法律关系需要她们在履行职责时办“法律手续”?北京律协的代表到重庆调查李案情况,竟然未见到李庄,难道是缺少“法律手续”?不过对此也没有必要苛责记者,要害在于某些手握重权的官员,执法时太过随意,如此而已。

记者:请继续说完您的看法?

张:大报为获得“独家”美誉,也许无妨承受些“委屈”,但得有底线,万不能有损报纸声誉。

人们记得,报纸公布李庄向犯罪嫌疑人“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之后,顷刻之间,律师惨遭围剿。可是,请想想:既是“秘术”,外人如何得知?特别是,对“五招”的具体情节,在在语焉不详,不见证据。看来这只能是专案人员的主观归纳与总结,如无旁证,怎敢轻信?一家大报,如此误导读者,犯下这样低级的错误,看来记者工作一旦与官员需求连了体,效果不会美妙,为得“独家”,痛失“独立”,其中教训,何其深刻!遥念小川,心有戚戚。

记者:您认为应当怎样估量律师在“打黑”中的作用?

张:“打黑”,重点就是惩治犯罪。30年来,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我们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已经在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中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问题,每一成功的辩护,无不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诚然,可以也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更无妨辩论《律师法》是否超前(见上述“核心调查”);但中国律师从整体上看,毕竟常怀奋力前行的志趣,葆有勃勃生机,坚毅地克服着前路的艰难险阻,成长为推进民主、实现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力量。他们,不,我们这个集体,无愧于小草民,无愧于大时代!

2009年冬至夜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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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思之;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 ——江平

代理的重大案件有:1980年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其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5年《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侵权案”;2003年“郑恩宠案”;2004年“黎元江案”;2005年“聂树斌冤杀案”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何三畏 发自北京




他被称为新中国的人权律师。从第一场辩护算起,经过五十年风雨历程,他被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




其实,张思之的名声早已溢出律师界。此前,他被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授予“当代汉语贡献奖”,以表彰他“给当代汉语带来了不寻常的表达”。 


走向革命的青春


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38年,11岁时举家逃难到四川,在绵阳上学。父亲是一名医生,很快在当地建立了名望。16岁,张思之放弃上学,参加远征军,入炮军第五团,属团部特务连,工作是发报,印度驻扎一年多,1945年4月回到昆明。后从昆明离开部队,沿途搭“黄牛”,经两个多月到达重庆,正好赶上八一五,抗战胜利。后又从重庆回绵阳,入三台国立十八中学。这时,张思之还不到18岁。

十八中学是东北内迁学校,1946年,学校回迁东北。张思之随校迁徙,但他的目标是北京,他向往这座历史古都,想到北京就留下来上学。但到西安时,住到伯父家,被伯父强留,进入一所教会中学,上了一年高中。教会学校管理严格,要开除一名违背了“晚上十点后不能看书”的校规的同学,张思之带领同学罢课,抗议成功,学校收回成命。但是,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劝张思之“转学”。但他又转了入一所教会学校,他的“案底”被传到新学校,当时已经是高三下学期,正要毕业统考,学校不打算给张思之文凭。于是,张思之毅然离开学校,到了南京,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

1947年,在颠沛流离中上完中学的张思之,要以同等学力考大学了。他志向远大,并且“学习不好,考试还行”,当时名气不小的朝阳学院把他录取了,他还不高兴,他想学外语,将来当外交官。无奈父亲听到消息,早把学费汇入朝阳,就这样入了朝阳学院,开始了他和法律结缘的坎坷一生。

好不容易有个能安身读书的地方,他决定好好读书。凭着父亲做医生的良好家境,有足够的钱,供他买了很多书。1948年,满怀正义感的张思之入了地下党,他称为“就这样上了船”。

学校的革命环境险恶,卧底学生甚至是带枪的。而张思之在学校又搞海报又出壁报,十分活跃。1948年12月2日,这个日子张思之一辈子都能随口说出来。那天晚上,他觉得似乎不妙,就去问他的“上线”(地下党是单线联系的),说今晚可能要闹事啊。上线说,都到这个时候了(两军对垒,阵线分明,共产党的军队就要围城了),不会出什么事的,小心一点就是了。

事实上,这时,特务已经总动员,要抓一批人。张思之不放心,告诉他情况很危险,就走出门来,正看到自己的门前已经站了几个特务。他立即从二楼跳下,跑去通报他的下线。路上,突然一只手把他抓住,一位同学要张思之赶快想办法逃出校门,他在外面接应。张思之寻找出校门的机会,看到几个特务才吃完饭的样子,聚在校门,他立即裹着大衣卧倒在地面。慢慢向前滚,滚出了校门。在那个寒冷的冬夜,张思之就这样“滚出了朝阳学院”,脱离了危险。

在那位同学的帮助下,经过一夜躲藏,张思之到了“城工部”——中国共产党华北局城市工作部。准备离开北京投身革命,但是,他被告知,“凡是共产党员一个都不走了,傅作义就要投降了,马上就要去接管城市”。

城市被共产党接管了。张思之回来了。既是朝阳学院的,顺理成章地就进了法院系统。


在革命中牺牲的岁月


地下的革命结束,阳光下的革命开始。

在阳光下的革命里,敌人往往被认为在革命内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张思之反复充任革命的对象。

北京市法院有正院长和副院长所代表的“两个反党小集团”——你说我反党,我说你反党。

1953年,反高、饶集团时,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号召加强党的团结,各单位都要解决团结问题。法院开了一个月会,“两个反党集团”坐在一起“加强团结”。一个月会期,张思之“死不开腔”。到了最后一天,领导说,你一句话没有讲,恐怕要讲点。他就从七点讲到十二点,整整五个小时。当场就有人“敲边鼓”,说他“讲得太好了”,马上给市委打电话叫人来听。“现在看起来,我当时肯定讲得有过的地方”,而当时的效果是,“得罪了院长”。

1954年,反胡风。各单位都有一个学习小组,先学习各种文件,再放在自己单位学。张思之是法院的三人学习小组组长。他带着两个组员到茶馆去开会。另两人把他揭发了,他“光荣地成了胡风分子”。软禁在法院地下室(里面有档案呀材料呀,乱七八糟的东西)。几个月后,宣布张思之不是胡风分子,放了出来。其实,张思之“不仅认不得胡风,胡风的书也根本不爱看,胡风的书很难看的”。

放出来的张思之,还想问“整了我这么长时间,总要讲清楚嘛”。他哪里知道,当时要肃清内部的反革命。接下来就是审查“特务张思之”。因为他参加过远征军,而且是“特务连”。“特务”审了一年。结论是,“经查,张思之不是反革命。”

张思之这时还有点脾气:“我当然不干了!你们早知道我不是反革命,还要‘经查’,这明明是陷害。”自然,不可能有人给他解释。而猛烈的革命又接踵而至:1957年到了。

副院长在会上说,可以在院子里贴大字报,但外面不能贴。年近而立的前朝阳学院毕业生,前地下党员张思之问道:既然院子里可以贴,要是有人贴到外面去了,甚至贴到天安门去了,你怎么办呢。问题立即转换为“张思之说要把大字报贴到天安门”而上传。于是他成了右派,成为北京律师界的第一名右派。

右派共分六个级次。张思之不属于很重,第四类:降职降级,被送去昌平县的一个山区劳教。

从1957年到1972年,经过十五年劳教岁月,张思之戴着右派帽子来到北京垂杨柳二中做语文教师时,已经是45岁了。

他太珍惜这份工作了。他每天早晨六点骑着自行车去叫学生起来锻炼身体,晚上九点过后才回家。他对学生满怀热情,他的一位学生回忆道,他给学校刻写的蜡板,本来应该由他送去的,但张老师为了不耽误他的时间,坚待要骑车到他家去取。

他成了北京的模范教师。 
受命“两案”辩护


7年后,即1979年,张思之52岁,有关部门宣布他的“右派分子”属错划。

最好的青春岁月属于二十二年右派生涯。划为右派之初,他甚至觉得“划得对”:毛主席还有错啊,肯定是我错了嘛。到平反的时候,他不一样了。“开什么平反座谈会,我也不去。”“我一不喊万岁,二不骂娘。”他认为他一生“最大的痛苦不是劳改,而是受愚弄”。

中国律师业早在文革之前,已在反右风暴中遭致毁灭打击。二十多年来,新一代中国人只在电影里看到过法庭辩护的场景。中国的律师制度正待重建。1980年,张思之成为北京律协副会长,同时兼任法律顾问处主任。他亡命地工作。“一天干十五个小时,经常住办公室。”他甚至帮别的律师修改诉状和辩护词,因为“我们的律师文字功夫太差了”。

适逢党中央正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1980年,司法部指定在北京市要四个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

在此之前,这位早年受训于朝阳学院的学生,五十年代的老律师,只打过“一个半”官司。第一个是南斯拉夫法律代表团来访,要求旁听中国律师的法庭辩护,他受命“表演”了一个抢劫案的辩护。另“半个”是一桩离婚案——办到中途,五七骇浪迎来,他被卷挟而去。

张思之先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但在会见江青的时候,昔日的“女皇”声称“不要叶、邓派来的人”,她不习惯跟人平等说话,他们一开谈就是绷着的,后来不欢而散。这事令张思之猜测至今:江青内心是真不要律师,还是仅仅想试探律师的“来路”?如果是后者使江青没有得到律师辩护的机会,应属遗憾,尽管这不可能影响判决。

接着,张思之被指定为李作鹏(文革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海军政委、政治局委员)辩护。

作为“两案”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政治任务,张思之需要“顾全大局,服从中央统一指挥”,这一开始他心里就明白。但是,司法部告诉他,“事实已经全部清楚,定性不能涉及”,张思之说他当时就想,既然这样,“那你还要我们干什么嘛”!司法部还规定,律师做什么,要给审判小组汇报,要经审判小组同意。

张思之说,对这个要求,他不仅“心里不安逸”,而且“我们硬是没有执行”。最终,他们为李作鹏等人抹掉了起诉书上的七项罪名。以致李作鹏在法庭上作打油诗概括张思之的辩护,是“边鼓敲几声”,但还“有声胜无声”。

“两案”里张思之的表现,“令上上下下都满意”。即便今天回头来看,他也觉得,以当时的条件,“两案”的辩护也只能做到这样了。

不过,其中有一个情节,被张思之称为他“律师生涯里最不光彩的事情”:李作鹏待审期间,“天天都在写,不知道到底在写什么”。伍修权(“两案”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审判长)是李早年的上级,知道李的脾气,担心他在法庭上扯出“多余的东西”,下不来台,要张思之去打探。

“现在想起来,真是不好意思,”79岁的张老边说边用手指刮脸,以表羞愧,“把办理人的材料骗来给法庭,这也太不光彩了嘛。”可是,当时的情况是,当张思之对李作鹏说,法庭程序有你的最后陈述……“李作鹏也太聪明了,好像知道我们是为什么去的,一听就说:我写了个东西,缝到棉衣里了,谁也拿不去!”

张思之和他的助手无功而返。后来,病得厉害的李作鹏在法庭上输着氧,一字一句地念着他的“最后陈述”。伍修权担心出麻烦,劝他不要念了,交给法庭,法庭会认真对待的。但李作鹏说,他能念完,他要向历史负责!李作鹏终究是顾全大局,没有“扯得太远”。直到公元两千年后,当年的被告和他的辩护律师分别是八十多岁和七十多岁的老人,前者对后者说:他那个法庭陈述是有所保留的。不过,他已经写了个回忆录,一百万字,实事求是,要待他死后才出版。

“两案”之后,张思之名满天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叫做“我那时风光啊!”

但是,给他带来更大名声的,奠定更高地位的,却是九十年代以后的官司。他在1995年,代理《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被诉“侵权案”;2003年他以76岁高龄代理“郑恩宠”案;2004年代理“黎元江”案。这些案子的影响之广,以致提起它们时不需要再添加注释。

同时,他广泛介入社会公共领域,积极为公共利益发表意见。他成为了一名广受尊敬的知识分子。

作为办理过全球瞩目的“两案”的辩护律师,张思之比谁都知道办理这些“必输的官司”的难度。“那是肯定打不赢的,打赢了不是翻天了?”他认为他是在履行一个律师的天职。屡败屡战的结果,是使他赢得了在这类官司中“从来没有赢过一场”的特大名声。

一连串非他莫属的著名辩护,把张思之从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带到了耄耋之年。


“只要坐在法庭上,就永远有劲”


张思之的德行和智慧令人佩服,他过人的体魄和精力,则令人称奇。

在安徽办一个比较大的案子,开庭开到下午六点,法官找到他,客气地说:老先生,我们商量个事情,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我们今天晚上把这个案子审完。张思之连连称是。但到了夜里十一点,法官坐不住了,给张老递条子,问是不是明天再审。张思之说:我们不是说好了吗,接着来。结果案子审到夜里十二点结束。

目前,张思之已经79岁。去采访他的路上,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律师介绍说,老跟张老讨论案子,感觉他有时比年轻人还敏捷,也有年轻人一样旺盛的精力。三个小时后,证明了此言不虚。

我们到的时候,张思之先生已经先坐在那里了。他面前放着一本《文武北洋》,口称好书,值得一读。他矍铄硬朗,头发灰白,面容光洁,藏青色的风衣罩着灰色的毛衣,只扣了最上边一颗扣子,显得干净而清爽。整整三个小时,他就那么坐着,谈笑风生,轻松自如。话语间不时显出孩子般的顽皮,让人感觉到,他仿佛轻松地做着一件沉重的事业。

他喝了不少水,但是,直到离开前,他才去了一次洗手间。他的保健方式是“绝不锻炼身体”。他只是工作,工作就是锻炼。早晨八点前,他在床上“偷听敌台”。休息是“自由式”的:没有规律,没有确定的睡觉时间。“可能上帝派我来就是做律师的,”他说,“我现在这个年龄,在法庭上坐一天怎么吃得消?但是,我有一个毛病,就是只要坐在法庭上,就永远有劲。”

他永远停不下来。直到去年,他在报上看到“聂树斌冤杀案”,不能自已,主动找到家属,提出免费代理。这是他到目前为止,惟一一次自己“抢来做的案子”。

“我知道难处在哪里,但我就是非要试试不可。”事情真的如他所料,此案到现在连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因为聂树斌虽然早已被杀,但是家属没有判决书,也就申诉无门。但张思之不会罢休,最近,他为此专门给高院副院长写了一封信陈述案情。

他是那样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

“我原来是想做到八十岁就不做了,”他说,“但是,现在我思想有了变化,如果精力体力还能行,我还要干下去。不能吃饱了混天黑。因为只有这样,才对得起大家伙对我的期望。”


“我有很多遗憾”


人物周刊:到今天,你已经被人们称为“大律师”,新中国的一部“辩护史”,回望五十年,有什么特别的感慨吗?

张思之:最近我一直在想,对中国的律师,对中国的律师制度,发自内心地讲,我是有愧的。我基本上没有什么建树。一个最大的失误,在律协那个岗位,我应该是有所作为的,我没很好利用那个平台——当然,如果我做了,一定会悲壮,很壮烈,一定不会让我那么做的,那不可能的。

人物周刊:你愿意悲壮吗?

张思之:但是,如果你的悲壮能换来大家的醒悟,或者起码的感悟,明白一件事情,毕竟是好事。就那么庸庸碌碌地,就磨过来了,或者叫就混过来了,毕竟说不过去。因为你居于那个位置,首都北京啊,大家都看北京哪。

而我当时,你不管怎么讲,你居于那个位置,不管从哪个角度,起码从律师业务(北京市)这一块,我有充分的调度权。在那个年代,如果我们当时建立一些规则就好了。

人物周刊:按当时的条件,你还可以做什么呢?

张思之:不一定可以做,但是应该做,我没有做。当时不是没有想过做,脑子里不断地晃着这些事情。而且也开始做了。

比如说,律师应该独立干活。当时是想过,而且试图说服我们的律师。有一个大教训哪。一位老律师,办一个案子,我看他汇报的案情,我认为是无罪,我说我是持这个观点的,建议他再研究一下,但是,按照规定,无罪辩护要请示,他去请示司法局。你请示什么呢,责任我担了就是嘛!他去请示了,司法局说不行,要辩护有罪,他就按有罪辩护,结果太丢人了:审判无罪,当庭放人,被告对律师破口大骂。这件事对我触动太大了。

人物周刊:张老责己太重吧。当时真有建立规则的条件吗?

张思之:也不能说没有。

人物周刊:那时的条件比现在呢?

张思之:好啊。现在后悔也太晚了,世上没有后悔药啊。而且,现在想起来,可能是我的一个弱点。我太不在乎官职了。什么这个长那个长哪,包括我自己的位置在内,都是扯淡的事。利用那个条件可以做很多事情。

人物周刊:按当时的条件,你应该可以去当官吗?

张思之:有可能。也许有关方面考虑过。但是,我绝对不是那个(当官的)料。

人物周刊:回想起来,你这样一个大律师,还是有很多遗憾吗?

张思之:有遗憾啊,非常遗憾。

而且,严格地讲,我不是一个偷懒的人。但是,怎么样做得更多一些更好一些,也没有很上心。多做一些实务是正确的,但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阶段,还是需要系统的考虑。我们往往考虑个案的时候多一些。



张思之

1927年生于河南郑州

1947年考入朝阳法学院

1949年参加接管北平地方法院

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以全优成绩修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主要课程”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

1957年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

1972年结束劳改,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1979年重返律师界,随即出任“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

1980年出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管业务,同时兼任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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