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涉黑律师案昨开庭 图文:“最牛被告”李庄要求法官集体回避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被指控作假证的李庄
图为:李庄涉嫌伪证案昨日开审
昨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专业力量尤为强大,为自己辩护的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据理力争、辩论激烈,昨日的庭审漫长而活跃。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李庄果然很“傲”要求法官集体回避
昨天早晨8点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足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直到下午2时,审判长才宣布休庭,供在场各位就餐;晚上更是“挑灯夜审”,足可见该案的复杂程度及控辩双方对案件细节的探究之深。 9时10分,身着囚服的李庄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走入法庭,他仰着头,边走边扫视着旁听席。 刚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一口浑厚的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罪名潜在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了李庄的这一申请,理由是:中国法律未就集体回避作出明文规定。
要求调看看守所录像公诉方称“无”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只有在这5点申请的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判定他有无遭受刑讯逼供;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在看守所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我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对这么重要的证人,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等人目前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的吗?现在怎么又说没有了?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电报里也说有录像为证。控告我做伪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了李庄的5项申请,李庄开始变得激动起来,他随之说了一段让在场各位惊讶不已的“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都给我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啊!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李庄的惊人之语引来旁听席的一片议论之声,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10分钟。
李庄:“龚刚模自称被吊了8天8夜”
恢复庭审后,李庄又着重提出对龚刚模进行司法鉴定。审判长回答他说,法院已应其辩护人的申请,委托重庆某鉴定机构对龚刚模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已经送达。高子程律师说自己头一天晚上10时左右才收到鉴定书,因此李庄未能及时看到。 公诉人认为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一段话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龚刚模遭到刑讯逼供了吗?”顺着鉴定书的结论,李庄当庭回忆了自己与龚刚模的会面情况。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龚刚模在了解情况后,当着警察的面,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这期间,我跟警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口角。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
程序合法与否是本案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言辞激烈,火药味甚浓。双方激辩的焦点在于龚刚模案及李庄案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李庄的辩护人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的,如何能够保障公平和正义?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案件已经过了侦查阶段,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对该案已无权干涉,因此,侦查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两位律师进一步指出:“马晓军、龚云飞、龚刚华等证人,与两案均无关,公安机关凭什么拘留他们?在被拘留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样的证词是得不到的?”公诉人则反驳:“这些证人是否有违法行为,需另作他论,与本案无关。” 两位辩护人先后“放炮”:“我认为公诉人存在失职。公诉人有义务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但你们没有这么做。”截至记者发稿时,公诉方尚未就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作出全面的回应。
李庄:“我是一名优秀律师”
李庄作为被告,目前掌握的物证并不多。但他昨日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这是合法的,目前存在北京。” 在昨天的庭审中,李庄的自信一览无遗,他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我是教他了。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是一名律师应该必备的素质,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李庄的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接触过。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也就是说,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案情回放 现年48岁的李庄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接受龚刚模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的委托,与本所律师马晓军一道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为此,龚刚模的亲属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万元。12月12日,经龚刚模检举揭发,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嫌疑人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此外,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检方认为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李庄的刑事责任。 ------------------------------------------------------------------ 无独有偶:
关于X法院违法审判的情况反映
发布日期:【2008-5-3】
01年丁白杨律师担任x市第六高中教导主任柯贤松妨害公务(殴打x市法院院长的儿子、法官)案主辩律师,作无罪辩护,羁押5月一审判6个月,二审时上级检察机关首先确认无罪,二审法院改判不处罚。柯贤松因受干扰未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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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 本人是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今为X市法院正在审理的柯贤松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就X市法院违法审理该案的有关情形向贵院作如下反映,希望贵院能督促其迅速依法改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X市第六中校办公室主任兼政教主任、共产党员、模范教师 柯贤松涉嫌妨害公务一案,2001年2月2日由X检察院移送X市法院审理,柯贤松委托的另一位律师湖北XX律师所罗云飞和X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联名向X市法院及其上一级X市中级法院提出要求X市法院全院依法回避和自行回避的申请,主要理由是:1.柯贤松涉嫌妨害的是X市法院自身的公务,X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与此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十分明显的;2.与柯贤松发生纠纷的对方王X是X市法院的书记员,王X与审判此案的人员系同一法院同事;3.王X的父亲是X法院的副院长,王院长与该院的其他院长有同事的关系,与该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上下级的关系,以上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此案,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X市法院应当依法全院回避。据悉,该两级法院均认为回避申请依据的证据不足,对罗律师及X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联名的回避申请不予采纳。X市法院刑庭通知辩护律师3月2日开庭。庭审时,律师再次提出回避申请,认为:法律规定强调的是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是证据是否充分。X市法院再次不予采纳,并宣读贵院对其请示的复函“罗律师及X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无权申请回避”和“全院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继续开庭审理该案。我们认为贵院的复函是不全面的:回避的提出依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相关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另一种是在相关人员不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要求。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无其他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是是否应当回避的实质问题,谁提出回避申请这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据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X市法院的任何一位审委成员、审判员、书记员均应回避,不得参与该案的审理或讨论。在这种情形下,罗律师及X市第六中全体教职员工提出大冶市法院全院自行回避的申请与法律规定并无实质性矛盾,只是在表述上与上述法律规定不一样而已。他们提不提出,X法院也应当依法自行回避。他们是在X法院不依法自行回避,才提出要求X法院回避申请的,这是在督促X市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柯贤松本人也当庭提出了回避要求。对此,X市法院置之不理,固执己见坚持审理该案已构成严重违法。 在审理中,本人与罗律师一致对王X伤情的法医鉴定提出质疑,认为:该“左耳鼓膜充血鼓膜紧张部穿孔约1.5mm 1.8mm,左中耳腔见少量渗液鼓膜穿孔系外伤所致”的法医鉴定结论从当事人王X的病案记载中明显推不出。尽管该病案和王X的证言上有多处涂改痕迹,推出的仍是典型的炎性穿孔症状“呈针尖状,多伴有液体博动”而非外伤性穿孔症状“呈裂缝状、锐角形、多不规则”。柯贤松及辩护律师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柯贤松的家属也按 X市法 院审判人员的要求于三月六日交付了鉴定费。交费至今已一月有余,仍未见到鉴定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该案已过了审理期限。为此我们找过X法院,要求为柯贤松取保侯审。X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不同意,说贵院再次复函同意其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我们要求查阅该复函,X法院予以拒绝,不向我们出示该函。我们不知道贵院是否确已复函同意X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如确有复函,我们不知道贵院同意其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何在? 贵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早已颁布施行,法律及上述规定对X法院有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柯贤松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书面反映上述情形,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 律师:丁 白 杨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1、起诉书、法医鉴定; 2、回避申请、联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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