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打着“全球500强所属公司”、“E时代全球最先进的循环商务增值平台”旗号大搞网络传销,短短8个月内在全国各地发展的会员达2.4万余名,入账1234万余元,南通“E网商务网站”案去年轰动全国。1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传销教头”张济显、陈伟、陈晓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济显、陈晓芳于2005年间共同出资在广州创建E网商务网站,同年在香港请人代为注册成立东升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注册域名经营E网商务网站,2006年2月该公司停业。后二人于2006年3月到南通市注册成立南通猎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薪聘请被告人陈伟担任E网商务网站市场部负责人,以新域名www.enet999.com共同经营E网商务网站。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间,三人利用E网商务这一网络销售平台,以宣扬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认购商品(以网络电话为主)为幌子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他们在网上发布广告招募会员,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服务津贴、管理津贴、销售津贴、重复消费、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会员不断地发展下线。
自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6月23日,E网商务网站以公司自身为顶端,共发展下线会员74层,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会员汇入的资金计人民币12342130.68元,用于发放给VIP以上级别会员返利计人民币799万余元。在传销活动中,张济显非法获利约60万元,陈伟非法获利119.85万元,陈晓芳非法获利约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济显、陈伟、陈晓芳利用E网商务网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返利会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济显、陈伟、陈晓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考虑到归案后,陈伟、陈晓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济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亦酌情从轻处罚。
(顾建兵)
■法官后记■
非法传销是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现在非法传销又开始借助互联网快速蔓延。相比网下传销,网络传销往往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以电子商务、招商、创业为幌子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下线牟利的本质,同时发展会员也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通过网站加入传销组织,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有各自的登录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即时视频聊天工具来完成,而大部分“主谋”躲在网络背后操控,服务器不断变换地点,通过银行转账收钱。此外网络传销借助更具渗透力的互联网,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取会员资源。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网络传销宣扬的“低成本快速致富”在青年网民当中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尤其是网络传销不像传统网下传销那样收取巨额会员费,入门费用通常较低,更易激发参与者“赌一把”的心理。本案就是在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网络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会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所以相比网下传销,网络传销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而依照传销的普遍规律,当会员发展到一定规模,风险即随之产生,一旦返利出现资金困难或者经营者恶意携款潜逃,这座“金字塔”就会立刻崩塌。
因此无论是网上传销还是网下传销,如不及时加以取缔或打击,后果均不堪设想。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多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国家对这种人际网络型的传统非法传销模式一直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规定为犯罪,此次刑法修正也为更好地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