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李运福)记者近日获悉,被称为“浙江最大POS机套现案”有了审判结果,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个月至七年不等,共处罚金85万元。
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金额较大,上虞法院在3月31日长达7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又花了将近2个多月时间将事实调查清楚,力求判决公正。法院认定,在一年半时间内,以李旺剑、门长春、陈宣润为首的三个犯罪团伙利用POS机非法套现达3亿余元。
这13名被告人是由2台POS机联系起来的。钟国森看到李旺剑刊登的代办POS机广告后主动联系李旺剑,按照李旺剑要求向银行申请办理了2台POS机并出租给李旺剑。去年3月,李旺剑以每台每月1万元的价格,将这2台POS机出租给门长春。已将大部分资金转去做房产业务的门长春得知陈宣润缺少POS机,又将这2台租来的POS机放在陈宣润处,与陈宣润共同刷卡套现使用。
由于三个犯罪团伙共同使用这2台POS机,刷卡套现部分金额难于区分。因此,本案的判决难点在于各被告人非法经营金额认定问题上。
法院认为,李旺剑、钟国森虽没有直接将POS机用于供他人刷卡套现的行为,也无法控制刷卡套现金额,但他们对于经手的POS机将被他人用于刷卡套现是明知的,对最终的刷卡套现金额及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门长春明知陈宣润从事POS机刷卡套现业务,仍将POS机提供给陈宣润使用,并与其一起进行刷卡套现,为共同犯罪。另8名被告人为门长春及陈宣润公司员工,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刷卡套现,所领取的工资、某些日常开销等也是从刷卡套现获利中支取的,应各自对其工作期间公司总的刷卡套现金额承担责任。
此外,李旺剑在办理POS机时出钱唆使王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两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宣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余元;判处被告人门长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旺剑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为从犯,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五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