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2月16日电 (记者 杨晓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茂名市原副市长杨光亮一案。杨光亮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5658万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4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总计有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杨光亮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唯认定杨光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