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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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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国企老总平均贪3300万 光明原老总贪7.9亿
发布日期:【2012-01-15 00:00:00】  

腐败国企老总平均贪3300万 光明原老总贪7.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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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位中国企业家落马 犯罪现象呈现七大特点

》》2010企业家犯罪报告:36名国企老总均受贿千万

法制网北京1月15日讯 记者陈晶晶 2012年1月15日上午,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冠名协办的“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在京举行。以刑诉界泰斗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刑事辩护领域首屈一指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国内唯一一家定位企业家法务参考的《法人》杂志和发布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的王荣利律师在此聚首,共同见证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

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在致辞中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大批企业家们在改革开放33年来逐步成为市场经济的领军者和弄潮儿,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老百姓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了社会的尊敬和关注。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家为攫取巨额利益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从而锒铛入狱。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份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引发企业家群体和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识之士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纵深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并引发法学研究者对企业家犯罪这一日趋严峻问题的深入思考。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00,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出现了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是公众对企业家的关注点甚至是企业家对自身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却罕有问津,学界对此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

2010年年初,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企业家命运的《法人》杂志刊出“201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媒体界第一次做出企业家“另类”排行榜,报告甫一发布,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被业内称为“国内首个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希望从今年开始,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办成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年度盛会。推动中国企业家群体在创富的同时,守法经营,坚守良知。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法人》杂志总编辑肖黎明说。

论坛主发布环节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律师分别就主报告和增补部分做了主题发言;在专家研讨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等专家就企业家犯罪相关议题做了主题发言。研讨会由《法人》杂志副总编辑廖卫华、《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刘桂明主持。

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新鲜出炉

在主报告发布会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表示,2011年他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遭遇犯罪分子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案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结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执行死刑。

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管理人员(包括有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等在内,以下称“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52.59岁,民营企业家平均年龄45.67岁。

“素材来源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媒体公开报道。”王荣利告诉记者,他十年前就开始搜集企业家涉案案例,2010年起开始在《法人》杂志开设企业家犯罪报告专栏,并于2010年在《法人》杂志上发布了被外界称为“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王荣利在报告中指出,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比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度增加,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量在增加,而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

王荣利向记者表示,尽管一年来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当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让他非常吃惊。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了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国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到统计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数1266位。“这非常令我震惊。”王荣利说,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这还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内,有的一案受害人就达成百上千个家庭,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绝不是小事,对于企业家犯罪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学家予以研究,最好提出防范对策来。”王荣利表示。

来自律所的首个企业家犯罪报告

与201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单纯基于媒体公开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不同,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加了来自实务部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律所”)的一手数据和分析。

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京都律所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至今尚未结案的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去年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以及前年的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等,可以说不胜枚举。为此,京都律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的重点。

“京都八杰”之一朱勇辉律师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讨会上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参加本次发布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律所2000年以来十二年间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虽然这些数据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不一定有多大说服力,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现象。

朱勇辉在报告中表示,经过统计我们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律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三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指出,分析上面的数据会发现,前三类犯罪(职务、资金、经营)总和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我们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业家无谓“牺牲”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很多社会影响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都由他代理。在本次研讨会上,田文昌做了“企业家犯罪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田文昌指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这四种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确实有罪的话,应当约束自己、保护自己,防止不陷入犯罪;无意识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经营中左右为难的行为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多年来,王荣利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这是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他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王荣利向记者解释。

“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要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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