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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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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巨贪"村支书腐败入狱 涉案金额超2800万
发布日期:【2012-06-23 00:00:00】  

上海市闵行区陇兴村原党支部书记吴顺弟受贿、侵占和挪用集体资产达28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办案检察官指出:村办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人、执行人、监督人三位一体,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吴顺弟在法庭接受审判 刘慧摄

     

    检察官到陇兴村村民家了解情况 姜利摄 

  在大多数人看来,干部腐败程度往往和手中的权力成正比。但是,有一类看似不起眼的官——“村官”,近年来的腐败严重程度并不逊色于一些“落马”高官。一些“村官”在撤村改制、招商引资、管理村企、征地动迁等工作中,利用村务不公开、监督管理制度不规范等因素,收受贿赂、挪用甚至将村集体资产据为己有,涉案金额呈不断攀升之势,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陇兴村原党支部书记吴顺弟腐败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今年62岁的吴顺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长期担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陇兴村党支部书记。他还曾于1994年至2004年7月,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7月,吴顺弟辞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一职。在任陇兴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吴顺弟全面负责陇兴村党务工作及经济工作,全面管理陇兴村所有集体资产及下属企业,先后担任陇兴村集体企业华兴公司总经理、陇兴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他领导陇兴村发展集体经济,使陇兴村村办企业成为闵行区村级经济中的先进企业,他也因此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 

  然而,他最终因为贪婪成为“落马”村官。 

  2012年3月27日,吴顺弟因收受他人贿赂、侵吞和挪用集体财产共计2800余万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无期徒刑。 

  吴顺弟被判刑后,陇兴村村民代表将写有“秉公办案,为民除害”八个大字的锦旗送到闵行区检察院。他们激动地说:“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案,让我们真正感受到司法机关反腐倡廉的决心。”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吴顺弟没有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吴顺弟已被投入监狱服刑。 

  村支书腐败涉案金额超过2800万元 

  2011年7月18日,身穿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第“0143”号囚服的吴顺弟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检察机关指控,吴顺弟触犯三项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法院经审理认定,吴顺弟构成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吴顺弟职务侵占的主要事实是,2002年至2003年10月,吴顺弟利用担任陇兴村党支部书记兼陇兴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华兴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价值98万余元的资产以支付水电费等名义转移、隐匿。2002年至2003年10月,他利用担任陇兴房地产公司(系陇兴集团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转制评估期间,指使他人以支付华兴公司房租、职工奖金等名义,虚增列支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致使陇兴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陇兴房地产公司转制后,他与其他四人成为该公司股东。 

  除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财物外,吴顺弟还收受贿赂。2002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成立点聚公司,与李明德及森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森陇公司,并将梅陇酒家地块交由森陇公司开发,后吴顺弟按原价收购了李明德名下的森陇公司股份。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森都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为感谢陇兴村将梅陇酒家地块转让给森陇公司,先后多次给予吴顺弟等人“投资回报”款共计1750万元,其中吴顺弟分得700余万元。2006年9月,吴顺弟还收受窦长彦给予的购车款86.5万元。 

  此外,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间,吴顺弟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陇兴集团、华兴公司697万余元挪用给森都公司、点聚公司和李明德等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吴顺弟各项犯罪所涉总额高达2800余万元。 

  2012年3月27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顺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通过查账找到了突破口 

  吴顺弟住着豪华别墅,同时拥有多套商品房。他经济上的反常、奢侈的生活早就引起了陇兴村村民的怀疑。自1999年起,陇兴村上百名村民先后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强烈要求查处吴顺弟等人。 

  2009年10月,陇兴村近百名村民来到闵行区检察院。该院领导和控申科干警将村民全部接到院内,通过与陇兴村12名村民代表沟通,村民的态度终于从激动转向平和。 

  “当时我们就表示,请大家放心,检察机关一定坚决打击腐败行为。”闵行区检察院控申科姜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但事实要靠证据说话。虽然陇兴村村民认为吴顺弟等村干部存在经济问题而多年上访,但他们能够提供的材料十分有限,大多是道听途说,没有实质内容。” 

  对于村民提出的查账要求,该院控申科干警积极与梅陇镇党委、政府沟通,商请地方党委协助做好村务公开工作。2010年3月,闵行区检察院和镇政府牵头,组织村民代表一起对陇兴村撤村改制时的账目进行了详查。“当时的账册真的可以装满半个办公室。”姜科长指着15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室说,“查账确实让我们发现了吴顺弟利用村属企业改制之机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异常经济交往。我院就是以此为突破口,将吴顺弟立案侦查的。” 

  被查之初,吴顺弟自恃还能躲过这一“劫” 

  吴顺弟被拘留了。可是,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他却有恃无恐。“一开始我们的侦破工作困难重重。”吴顺弟案承办检察官张国元回想起当初的办案经历,仍记忆犹新。 

  困难来自几个方面。首先,这是一起集体举报案件。10多年来,陇兴村村民成规模的上访高达百余次,内容涉及吴顺弟等人从生活、工作作风到贪污等多个方面。对上访及举报内容的反复公开调查,使得吴顺弟等人早就进行了密谋,毁灭了大量原始证据。而村民的举报有的仅是猜测,有真凭实据的少之又少。 

  真凭实据有的已经被吴顺弟毁了,有的也因为历史原因无法获得。陇兴村村办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不到位,使企业从最初的高速发展到最后破产解体。几十年的历程,涉及众多人员的调动、办公场所的搬迁、财务票据的缺失、管理方式的不规范等,使得众多犯罪痕迹在侦查中难以复原。 

  “除此之外,吴顺弟本人有着复杂丰富的经历。他亲身经历了社会几十年的巨大变迁,对法律政策也精心研究过,同时拥有很多荣誉,所以,对他启动调查程序难度很大。”张国元仍能感受到查案当初的压力。 

  其实,闵行区检察院早在2008年就调查过吴顺弟。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当时涉及问题的主要人物没有找到,相关贪污受贿账册等证据也不足。据吴顺弟后来交代,由于同案犯吴雪林是当着他的面烧毁了账册等证据,所以他相信,只要自己不开口,会像上一次一样被安全送回家。” 

  备份账册让贪支书心理防线崩溃 

  闵行区检察院反贪局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排摸线索,在短时间内抓住复杂问题背后的重要人物,即村办企业会计吴雪林。但是吴顺弟的沉默和强硬态度很快又让审讯陷入僵局。反贪干警再次对线索进行筛选、排摸,并制订了兵分二路,分别找吴顺弟和吴雪林谈话的方案。 

  检察官选择以“财务”为突破口。多年的办案经验,使检察官清楚地了解财务环节的行业特点,即大多数公司的财务进出都有账可循,而会计大多认真细致、谨小慎微,为了自证其清,都会备份一本账册,留下一手。审讯中,检察官很有策略地将这个特点抖搂给了吴顺弟。这个细节触动了吴顺弟,一丝慌乱出现在他的眼神中。检察官乘胜追击,又抛出自己办过的两个真实案例。 

  吴顺弟听了检察官的话,身子抖了抖说:“给我支烟抽吧。”与很多被讯问对象一样,焦虑的情绪使得吴顺弟向检察官伸出了手。参与审讯的闵行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包烟,抽出一支递过去。吴顺弟接过后,瞥了一眼香烟的牌子,有些窝火地说:“你们自己抽好烟,就给我抽‘上海牌’?!”反贪局副局长拿起自己抽剩的半支烟说:“我们都抽这个。”吴顺弟沉默了片刻,叹了一口气:“你们检察官真是清正廉洁,我服了。”他终于缓缓地开了口。 

  另一路侦查干警也传来好消息。正如检察官预料的那样,吴雪林复制了一套账册藏在自己家中。 

  在铁证面前,吴顺弟只好交代了收受贿赂的事实,但他只承认收了窦长彦四五百万元。办案干警感觉吴顺弟撒谎,于是趁他心理防线崩溃,顺藤摸瓜,最终查获他受贿18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吴顺弟腐败案的警示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吴顺弟腐败案虽然是个案,但从他的人生轨迹可以看出某些特定历史阶段的背景因素,也可以找到一些村干部腐败的共性特征和普遍规律。 

  首先,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一些村干部腐败提供了可能。闵行区地处上海近郊,陇兴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优越的地理位置让这个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起就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吴顺弟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担任村支书,他也曾经精心管理,使当年产值只有几百万元的村办企业,至1992年发展为总产值达到1.02亿元,利税达到1200万元。手握村里的经济大权,使吴顺弟腐败有了“资本”。 

  其次,法律政策制度规范跟不上村办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办案检察官说,伴随着城郊结合部村集体经济改制、招商引资、征地动迁以及撤村改制,村级经济规模越来越大,但规范村级经济的法律政策制度欠缺,给一些村干部大搞权钱交易提供了腐败机会。吴顺弟就是利用了法律政策制度不完善的机会。2003年,当陇兴村撤村转制成企业———上海陇兴集团时,吴顺弟隐匿了300余万元资产并占为己有。2005年,陇兴集团将梅陇路一块占地15亩的集体土地出让时,吴顺弟收受了开发商数百万元的巨额贿赂…… 

  此外,对村办企业管理的监督形同虚设。办案检察官说,一些村在发展村级经济时,虽然也制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但客观上没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村办企业的管理体制是,制度的制定人、执行人、监督人“三位一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合一”,使得像吴顺弟这样的村干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除了这些外部因素,吴顺弟个人私欲膨胀不愿受约束也是重要因素。吴顺弟的落马,根本还在于其欲望的膨胀。尤其是他利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双重身份,更容易进行权力寻租、权钱交易。 

  当前,全国正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如何保证村干部依法办事?如何维护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如何推动村级经济科学发展?办案检察官指出,有关方面要根据村级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制村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同时,让广大村民参与监督,成为监督主体,真正实现阳光下的权力运作,让村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达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目的。 

  

[责任编辑: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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