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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站长主任律师丁白杨积36年辩护经验,已有28人获无罪,数十人获缓刑多人获保头并成功代理了数百件行民经案件。 21年7月丁律师代理危XX、张X状告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获赔240万。保险公司从拒赔到调解赔偿240万,在全国范围内,实属罕见。  18年12月丁律师接受武汉当事人贩毒案委托,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贩毒88.5克,丁律师庭审时辩护其贩毒只有38.5克,安徽肥西法院接受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该被告人贩毒38.5克。  19年11月18日,余长松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谭xx死亡,余车未停。余到大队处理接受事故处理时被对方将耳膜打穿孔,对方索赔120万。余长松找到丁律师,丁律师积极与交警沟通,对原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指出 余驾车驶离现场并非明知撞车,反驳 “余长松交通肇事逃匿”,致交警大队无法认定余长松有责。死者亲属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余长松及其车主老板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年3月,姚X支付500多万元购买二手房,在即将领取新产权证前三天该房被法院查封。丁律师接受第三人姚X指名委托,担任其与原告李x(债权人)诉被告韩x(原产权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丁律师据理力争,8 条代理意见对方无法反驳,10月法院判决姚X与韩X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韩X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14年元月,孝感青年包X在汉阳盗窃摩托,包X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载上同乡颜X在知音桥上违章超车越线,与对向的士相撞,二人当即死亡。颜X的小姨指名委托丁律师担任代理人,丁律师调查后得知的士存在超时速限制5 公里,于是向出租车公司索赔。法院于9月23日作出判决,颜X的父母获赔424432元! 19年3月丁律师接受xx国际商城129名业主的指名委托,担任其诉第一被告湖北欧XX公司、第二被告xx市欧XX管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份格式合同中免除、减轻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几番周折,逼得该院最终判如所请,业主胜诉。主审法官(民庭庭长)直说从来没有像这样办过案子。之前业主维权一年多,投诉、信访、越级上访、找巡视组等不但无效,还被挨打、被跟踪、被公安训诫、被公安拘留等等,都因这一胜诉判决而确认之前的行为是维权,不是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丁律师进而策划业主请乐队敲锣打鼓给该法院送锦旗,请媒体正面宣传法院依法办案。当地政府自知自己有错,承担了业主维权及请律师的全部费用。  13年51前,丁律师收到X高院委托X中院宣判的二审判决书,李X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对方索赔128万,判赔1.4万。 13年5月23日接X中级法院电话,丁律师又一次成功为一被告严XX保头!这次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被害方不谅解,开天价索赔,否则要其死!严亲属明确要求保头,经努力一审直接判死缓。距上一案死刑改判死缓不到一月。  12年2 月接受何X运输毒品16公斤案,经努力,何X于3.20日无罪释放。 11年10月丁律师担任杀人案肖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省检察院认为肖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其亲属一分钱不赔,一审判无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从重处罚;死者亲属及伤者上诉要求处以极刑;肖某亦不服提出上诉。庭审时,丁律师为肖某作防卫过当辩,与省检察院二位出庭检察员三轮激烈辩论后省高级法院吸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09年5月张XX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其亲属发现所请的经公安承办人推荐的律师并不像委托前承诺的那样尽心尽力有效时转向委托丁律师,一再请求保头。经丁律师努力一审法院于01年1月宣判张XX有期徒刑十五年!   09年2月5日汉正街失火,过火面积3500平方,死二人,直接损失超过800多万,央视、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省市相关领导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童XX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其妻经人介绍委托丁律师担任辩护人。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童XX获取保。证据不足的取保几乎等于宣告无罪。受损商户8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搁浅!    06年三人获无罪!07年有四人获无罪!13年又有七人获无罪!   06年X集团因办公用房租赁事被X市法院执行局限期一周内搬迁,否则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丁律师受托后,策划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赶在到期前有效地阻止了X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最终致使X银行经过诉讼确定的整栋大楼价值数千万元的产权得等X集团与原产权单位所签订的二十年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行使,而租金也因原产权单位欠X集团的债务相互冲抵,不支付给X银行。 中国三大伪科技之一“W船型”的一场争论引发三场官司,科技界、新闻界、法律界广为关注,最后一场终于以科学家一方的胜诉而落下帷幕。科学家聘请的是本站首席律师丁白杨。   98年丁律师担任x乐园被诉合伙纠纷案代理人并胜诉,原告x中南公司等与被告约定每月固定收取15万20年不变的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其合伙投资成为借款,被告分期付还扣除已付尚欠不足50万外,依约20年应付的3600万不再支付。  98年湖北电视台制作播放范宝琴《十年告一状》一节目被诉侵权,湖北电视台在众多律师中选聘丁律师作为代理人任主辩参加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丁律师从此担任该台双休部(现更名为都市频道)法律顾问。 99年丁律师担任X私企老板钟X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0万案的辩护律师,一审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仍判钟X无罪。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重审还判钟X无罪。银行要钟X还贷款,钟X以“因你控告我被关押导致企业破产无力偿还”为由至今不还。  04年4月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奥普浴霸”商标侵权索赔56万,丁律师接受指名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丁律师在法庭上除充分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外还指出:杭州奥普电器诉武汉奥普电器商标侵权索赔56万, 武汉奥普聘请丁律师代理,庭审宣判前原告撤诉。原因是:国家商标局认为“奥普的奥里面是米字而不是采字,杭州的是采字而不是米字。”李鬼竟变李逵!   xx大学原副校长李XX受贿百万案开庭审理,24分钟即休庭,其辩护律师丁白杨快辩成功,自首成立!  05年11月丁律师担任顾问单位X集团代理人参与诉讼,江苏金陵、四川泸州等六个建筑施工单位与第一被告XX大学串通一气、一唱六和企图将违章建筑并拖欠12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转嫁给第二被告X集团。12月5、6、7、8四天开六个庭,丁律师力挫群雄,六原告见败局已定先后撤回起诉。 07年12月27日晚上九点X集团公司经理胡X在杭州给丁律师打一个电话:我被骗了200万!丁律师连夜与胡经理的弟弟等人商定方案并紧急行动,次日下午神奇地将嫌疑人控制并顺利移交公安,08年1月2日中午12时前200万元现金安全回到胡经理的卡上。  05年6月接受挪用公款案当事人秦X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检察院起诉时改变定性,以诈骗20万元起诉。丁律师为其作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辩,两次开庭后秦X取保回家。12月12日法院宣判秦X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04年犯罪嫌疑人王xx聘请丁律师担任其伤害案辩护人,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庭审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湖北、武汉名律师丁白杨
湖北省AAA级信用律师,湖北正德立律师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36年,先后担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电视台都市频道、龙安集团(军工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中天建设集团、黄浦医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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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买桔子罐头获刑5年 32年申诉今获无罪
发布日期:【2018-06-09 00:00:00】  

男子代买桔子罐头获刑5年 32年申诉今获无罪

 

  “这个结果我等了32年” 

  ——最高检派员出席耿万喜诈骗案再审纪实 

  “这个结果我等了32年。”在听到宣判的那一刻,耿万喜平静的脸上出现了一抹笑容,声音有些激动。对于耿万喜来说,这个结果期盼已久,却似乎也是预料之中。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审耿万喜诈骗案,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无罪。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再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肖亚军、陈雪芬出庭履职。他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法院采纳了最高检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橘子罐头涨价“回款后还款”计划落空 

  1985年5月21日,申诉人耿万喜个人经营的东平货铺与江津果品公司签订了50吨红橘购销合同。同年6月15日,耿万喜所在单位阜宁服务部也与江津果品公司签订了50吨红橘购销合同。 

  为解决筹措资金问题,阜宁服务部与陈铸供销社签订联营合同,供销社提供3万元资金,服务部45天后支付本金和3000元利息。1985年10月,耿万喜以单位名义与滨海果品公司商定:由滨海果品公司出资3万元,阜宁服务部代购橘子罐头。阜宁服务部派人前往江津购买橘子,代购橘子罐头。阜宁服务部派购销业务员耿万山(耿万喜的弟弟)等人到四川后不久,滨海果品公司的3万元汇款全部到账。 

  随后,耿万喜向耿万山表达了如下意图:用滨海果品公司的钱款先发东平货铺的橘子,橘子罐头可以向滨海果品公司办托收(先发货后付款),待东平货铺的橘子销售回款后,再付橘子罐头货款。同时,耿万喜让耿万山先给滨海果品公司发一部分橘子罐头应付门市,否则会失信于人。 

  令耿万喜没想到的是,江津的橘子罐头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价格太贵不要了。”得知情况后的滨海果品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3万元钱款退回。前去四川考察价格的耿万山等人认为,耿万喜以单位名义从滨海果品公司找钱用于个人贩卖橘子不妥,在橘子罐头购买计划无法实现后,未告知耿万喜实情便决定统一购买橘子,并全部发回阜宁服务部。 

  耿万喜得知实情后,面对滨海果品公司催款压力,便安排将部分橘子运送至滨海果品公司,其销售后得款1.1万余元。又从单位现金转账9000元给滨海果品公司。“剩余款项,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我们单位以价值1万余元的9948瓶白酒抵还货款,滨海果品公司当场接收。”耿万喜告诉记者,双方账目两清。 

  拿到再审意见书32年申诉之路迎来曙光 

  “账目两清”带给耿万喜的并不是“万事大吉”,却是一场缠绕他32年之久的“噩梦”。 

  1986年10月7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耿万喜自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耿万喜继续申诉。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事情的转折出现在今年1月12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申诉一案的审查报告》和《征求意见函》。“我们经过及时审查并回函,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申诉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案存在错误可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再审条件。”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肖亚军接受采访时表示。 

  3月1日,在接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发出的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指派组成临时办案组,赴江苏省与主审法官和其他审判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座谈,与申诉人耿万喜见面,与出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16年再审本案法庭的江苏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进行沟通,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 

  “在卷宗中发现缺乏立案和程序性材料后,我们立即责令原办理机关滨海县检察院查找检察内卷,并复印后寄送给我们。”肖亚军告诉记者。在出庭前,该案临时办案组成员多次开会研讨再审检察意见,认真构思出庭提纲,仔细斟酌,反复修改。 

  公开审理当庭宣判打开“多赢共赢”局面 

  “今天的庭审正在进行网络直播,申诉人的位置未能全部收于镜头内,我们建议申诉人坐在其辩护律师旁边。”主审法官的这句话吸引了不少旁听者的注意。 

  耿万喜的辩护人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耿万喜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应当宣告耿万喜无罪。 

  “在客观上,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耿万喜没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滨海果品公司财产的目的;在后果上,耿万喜没有实际占有、控制滨海果品公司的款项,在合同不能履行后耿万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滨海果品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在社会效果上,法院以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妥。所以,原审裁判认定耿万喜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最高检出庭检察员陈雪芬当庭发表再审检察意见时说。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本案所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如今,头发斑白、已过花甲之年的耿万喜回想着自己32年来的申诉之路,不由感慨万千。他用带着浓重方言的语调连说两声“谢谢”。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对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甄别纠正、异地审查、公开审查、反向审视等方式,监督纠正一批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耿万喜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检法共同纠错的表现。同时,是司法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向全社会进行的一堂生动法治教育课。”庭审结束后,陈雪芬说,公开透明的庭审过程和详实清晰的法庭质证说理,充分展现了法治精神,引导公众关注产权保护问题,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公信。 

  (正义网南京6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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